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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结第7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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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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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
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
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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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
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
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
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
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
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
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
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
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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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
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
(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
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
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
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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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
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
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
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
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
全隐患;
(五)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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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积极整改落实。
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总监职责》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
(二)检查销售过程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
(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
相关资料;
(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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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员守则》。
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
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
质量安全员每日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
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
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
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
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
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
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
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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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
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
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
《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
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
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
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
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
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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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
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织对本辖区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
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
责。
鼓励销售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
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
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销售
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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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
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
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
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
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
品。
(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保证其销售
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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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产品大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或者
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或者
营业收入二亿元以上的零售单位工业产品中型销售单位是指从
业人员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四亿
元以下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营
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零售单位。
(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的管理人员。
(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
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总结

摘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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