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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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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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
的。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
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1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
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
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
悉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
4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
5
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
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
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6
工艺管理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
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
第41 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2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4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7
卫生标准》
(GBZ1)第
6.1.5.1 条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5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
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
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
(TSG
R0004-
2009)第
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
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7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设备设施管理
8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
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
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
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
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
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 C4及液化石油气的
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第 6.3.11
条、第 6.3.12
条;《液化烃球
形储罐安全设
计规范》
(SH3136)
第6.1 条、第
7.4 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
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
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
第41 号)第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9
九条 款。
21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
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
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
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
警设计规范》
(GB50493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
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3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24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
用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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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重点内容违反条文处罚依据人员和资质管理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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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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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0
分类:管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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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15 页
大小:10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