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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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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
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违规
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 租赁厂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业服务企业
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
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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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租人对共用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
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应当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者明确一个出租人、租人负责一管理
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
全责任。
第八条 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
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
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出租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库消防安全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第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
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
职责: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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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及时制止
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督促承租人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及时
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的消防工作要求。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是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
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安全
操作规程;
(二)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
演练;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租人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出租人租人
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材维护保养责,并 按照约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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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消防法法规章的行应当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合同方有违
反消防法律、法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
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
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
宿舍。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的,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当报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
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房生产的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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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
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
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二十一 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物
品、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 一厂房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
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全疏
散、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当采用
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
和宽度。
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第二十三 一厂房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
使用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期召
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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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当由专
人管理责检查修、保养和更换证完好有效得损
坏、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防设施因改造或者检修需要停
用时,出租人承租人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
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
上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由出租人、租人共同协商指
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 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得在具有火灾炸危
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
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
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 赁厂房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
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火部
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火审
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落实
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时间火作业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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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
进行电焊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
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
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 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测,必须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
第二十八 赁厂房库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
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
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
第二十九 租人对租赁厂房、仓库进行施工作业前,应
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
易爆危险品等情况。出租人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实说
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
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
安全疏散防设施设置冷机房的安全防护气线路敷设
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
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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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 赁厂房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建
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
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加强联勤联动。
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织初起火灾扑引导
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 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防火巡查、检查以
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当立即采取
措施整改隐患能及时整改的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属
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整改。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业服务企业
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三十三 赁厂房库的火灾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
灾隐患进行认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完毕的进
行确认;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改的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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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障消防
安全;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时可能
引发火灾的,将危险部位自行停止使用;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规定的期限
内改正。
第三十四 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厂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
工业建筑;
(二)租人是指租赁厂房、库的所有权人括单位
和个人;
(三)租人是指租赁厂房、库的使用权人括单位
和个人。
第三十六 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
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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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2—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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