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消防资料】危化品从业单位专业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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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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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隐 患 排 查 表
说明:
1.表中排查频次为最小频次,企业自己安排频次不能少于表中规定频次。
2.表中排查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减少。
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
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1 号)第 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
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
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
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 次/月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
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
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4 条
1 次/半年
1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
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
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
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41 号)第 17 条《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第 8 条
1 次/
年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
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
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
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1 次/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第二章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
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
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
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
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
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章
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
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
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
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
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
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23 条、第 24 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
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
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
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
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
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 次/年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
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
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
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
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
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 次 / 季度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随
时检 查
3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
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
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
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
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
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
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
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
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
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
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 次/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 1 次/半年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
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 条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
见。
《安全生产法》第 73条
4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
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
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
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
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 的变更都不得
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
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 报告,并及
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 次/ 季度
或 根据 情
况 随时 检
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
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
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
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
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
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
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 次/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
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第 39
条
1 次/天
或 根 据 现
场作业情况
随时检查
2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
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
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 16 条、第 19 条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
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
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员作业行为。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
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
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
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
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
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
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
理,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
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
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
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规范(AQ3021-2008)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
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
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危险化
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
1 次/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
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2006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
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
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危险化
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1 次/月
6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通用规范》(AQ3013-2008)
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
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
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
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1 次/半年
6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
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
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1 次/ 年
或根 据情
况随 时检
查
7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
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
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
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0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 12
条
1 次/年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
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
1999 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
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
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
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
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
2002第 4.1.1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
库的防火间距是 否 满 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
要求。
5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
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
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 50160-2008第 4.1.5 条
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
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第 4.1.7条
7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
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
潮灾害);
1 次/半年
8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
海 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
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GB 50160-2008第 4.2.2条 1 次/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
及其他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下风侧。
GB 50160-2008第 4.2.5 条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
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
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 50160-2008第 3.2.7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
在厂区边缘。
GB 50160-2008第 4.1.6 条、第
4.1.8条、第 4.2.9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
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
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第 4.2.1.6 条 1 次/半年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
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
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
之间的间距应大于 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
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1 次/半年
9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要求
2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
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
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
宜少于 2 处;其他厂 区面积大于 5 万 m2 的化
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
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
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
于
10000m2小于20000m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
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
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
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GB50160-2008第 5.2.11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
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
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
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
防车道。
GB 50160-2008第 4.3.2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
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 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
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
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
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
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第 3.3.7
条、3.3.15 条
四、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1 次/季度
1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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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隐患排查表说明:1.表中排查频次为最小频次,企业自己安排频次不能少于表中规定频次。2.表中排查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减少。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1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排查频次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1次/年2建立、健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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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技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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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