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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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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
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的可的建或者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的职指消所的
的浓和减对劳
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
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
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
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
和竣工验收。
业卫可以时”
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督管定的务院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方各产监政区
职业施监由省
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政府部门以将
目职监督级人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
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自行
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安全
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病危,其报告
督管病防安全
查,工后管理
验收。
业病由国理总
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生产建立(
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
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应当治的有较
专业技术水平、实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
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
施设目职验收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项工作专家库
机抽取的专家不得3 人。
实行,建单位
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
应工作。
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
当由依法取得相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准和《职业卫
生技术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务工作,
技术结果客观实、准,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证阶卫生
病危害预评价,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一)建设项目况;
()项目危害健康
度的分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和评价;
()卫生理人有关
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
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病危,建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督管害预审核
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申请日起
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定或者出具补知书
第十三条 对已经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自
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不符
的,予备案,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项价报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的,自
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的,书面建设单位
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 工作日能作出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长10工作日,并将期限的理由书面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审核同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工或者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
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和实用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准的要
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来源、理
化性质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及水平、在危害
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施及其控制能;
(五)辅助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施、防治对及建议纳情况
说明
()职业病防护设施投预算;
()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完成后,应当组
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进行评审。
当会病防
并对其和实用负责。
第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评审组织
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
部门职业查的
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督管设计
对申请文件资料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申请日起 5 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定或者出具补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
进行审查。审查同的,自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批;审查
的,书面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 工作日能作出
,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10 作日,并
理由书面申请人。
严重业病
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后,建设项目
的生产规、工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等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
变更进行计,
起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
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准、规范进
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护设理,施的
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
进行经常性查,对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应当30 日不得过 180 日,家有部门
有规定或者特殊的行业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工害因
的职业卫生技术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有进后委
职业卫生技术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提供符合检测、评价准和要受检场所、
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
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负责。
第二十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成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
);
()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否齐全进行核对,
并自收申请日起 5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定或者出具补
案申管理
20 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的,予以备
案通的,
理由。
工验监督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建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 20 作日内作
出是通过验收的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通过验收的,书面
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 工作日能作出批的,经本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长 10 工作日,并将理由书面
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建设、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与建设项目同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同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告,责令限期逾期不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严重病危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令停建、关
(一)定进价或
者职经安门备
者审核同工建设的;
()项目定与
产和使用的;
()病危,其
理部家职,进
行施工的;
(四)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告,责令限期逾期不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职业
变更职业
或者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
的,责,并5千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安全监构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的监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6 1 日起施行。

标签: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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