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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国务院安委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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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参考资料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印制
2023 5
目 录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标准(试行.........................................23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26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8
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28
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9
8.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54
9.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63
10.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
(试行).............................................69
1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77
1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81
1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87
1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4
15.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5
16.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7
17.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99
18.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120
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126
2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指........................................133
21.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管理规定............................................157
2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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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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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
度在 10%上,者月产量核定设计生产
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
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个,或者一个
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地点作业超过国家限员20%
以上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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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
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
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
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
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
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
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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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
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
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
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
(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
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
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
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
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
巷未超前至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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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
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
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
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
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
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
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
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
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
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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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
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
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
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
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
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
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
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
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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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
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
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
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
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
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
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
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
(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
无轨胶轮车的;
摘要: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参考资料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制2023年5月目录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3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65.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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