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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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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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
全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
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
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配备人员】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
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
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
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
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
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
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
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
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
使用锅炉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
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总监配置】锅炉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锅炉的
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使用额
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2.5 兆帕锅炉的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
全总监。
第七条【安全员配置】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
锅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确定锅炉
安全员。
第八条【基本条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
具备以下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
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
要求。
第九条【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
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
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
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
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
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
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
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
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第十条【安全员职责】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
锅炉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锅炉
使用登记;
(二)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
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
业行为;
(四)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燃烧器年度
检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
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细化制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第十一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锅炉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
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
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日管控】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
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
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
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每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
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
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周排查】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
周排查制度。锅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
排查,分析研判锅炉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月调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使用
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
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
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
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
要》。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
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
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
员守则》以及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
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锅炉
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
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制定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
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
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使用单
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奖惩机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
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教育和技能
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管理罚则】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
炉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
监和锅炉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
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
的检查人员;
(四)锅炉作业人员是指本单位锅炉司炉人员和锅炉
水处理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配备人员】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
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
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
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
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
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
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依
法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
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
力容器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容器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
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
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向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报告,压力
容器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
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总监配置】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根据本单
位压力容器的数量、类别、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
力容器安全总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
位应当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
(一)使用石化与化工装置的;
(二)使用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三)使用 5台以上(含5台)第III 类固定式压力容
器的;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二十四条【安全员配置】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压力容器安全
员,并逐台确定压力容器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基本条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
器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
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
要求。
第二十六条【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
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
织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
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
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
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
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
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按照职责
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
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办理本单位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编制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计划,督
促落实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
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六)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
业行为;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
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
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全风险防控的动
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
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九条【日管控】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
力容器使用安全日管控制度。压力容器安全员要每日根据
《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每
日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
报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
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三十条【周排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
容器使用安全周排查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
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
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
使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月调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
力容器使用安全月调度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
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力容器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
报,对当月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
成《每月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动态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主
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设立、
调整情况,《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安
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压力容器安全
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
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
理制度,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
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
内容。
第三十四条【培训要求】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组织
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
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
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
对本辖区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
容器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
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
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奖惩机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为压
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及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
责。
鼓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
力容器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第三十六条【管理罚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
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
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
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
力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容器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容器
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指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
(五)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八条【配备人员】气瓶充装单位(即气瓶使用
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
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
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
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适当数
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确定气瓶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管理权力】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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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基本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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