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6-29
0
0
25.69KB
20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
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
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
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
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
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
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
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
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
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
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
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
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
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
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
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
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
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
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
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
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
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
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
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
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
责。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
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
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
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
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
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
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
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
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
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
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
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
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
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
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
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
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
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
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
标志。
第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
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
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
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
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
修、更换。
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
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
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
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
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
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
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
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
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
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
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
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
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
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
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
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
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
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
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
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
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
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
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
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
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
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
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
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
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
理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
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
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
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
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
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摘要:
展开>>
收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5
-
VIP免费2024-09-15 5
-
VIP免费2024-10-04 2
-
VIP免费2024-10-05 3
-
VIP免费2024-10-05 3
-
VIP免费2024-10-07 7
-
VIP免费2024-10-07 11
-
2024-10-08 16
-
2024-10-16 11
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20 页
大小:25.69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