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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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 2020 年 11 月 2 日
应急管理部第 3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7
部长7XXX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77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77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7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
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
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
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
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7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的 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
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
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
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
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
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
以上的。
第五条77“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
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
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7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
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
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77“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
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
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
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77“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
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
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
(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
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
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
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
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
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
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
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
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
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
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
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7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
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
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
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
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
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
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
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
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
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77“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
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
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77“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
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
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
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
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
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
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
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
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7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
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
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7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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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7部长7XXX 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77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77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7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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