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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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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6 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应急管理部第 3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
2021 年 7 月 25 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
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
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
与气态氧化(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
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
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
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
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
制,确保安全生产
条 县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
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条 粉
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
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
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
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条 粉
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运行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
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
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
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条 粉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条 粉
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
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
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
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
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
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
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
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
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
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
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
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
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
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条 粉
(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
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
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
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
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
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
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
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
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
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
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
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
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
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
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
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
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
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
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
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
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
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
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
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
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
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
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
气监
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
道等
当清区域
尘。作业,生设备当处于停止状态维修
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
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
设备的维保养加强检修承包单安全在承
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
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
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
险评
《粉尘防爆安
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出具
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
防爆
炸风
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
: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
;
;
;
;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同时
使
情况。
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
项等
条 负
据需要,委托安
关费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
条 负
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监产法
处 5
处 5 上 20 万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
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
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
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明2021年7月25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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