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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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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827 日通过,自 2004 71
日起施行。
2019 4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8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71日起施行。[[2]
根据 2019 4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律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
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
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
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
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
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
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任何人。[[1]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
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偿。
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加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和社会发规律,有利于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积极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身健康、生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
等,需要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服务并且直接关公共利益的业、行业,需要具备
条件或者特殊技能资格质的事项;
直接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安全的重要设、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检、检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等,需要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用事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除临时性行政许可
事项外,国务应当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事项,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立即实施
行政许可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
政许可实施一年需要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
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业到本地区
事生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
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设行政许可;对行
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
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条起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章草案设定
行政许可的,起单位应当取听证会、证会等形式听取意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
行政许可的、对经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评;对已设定的行
政许可,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及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在的时进行评
并将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设定和
实施提出意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事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行政区域和社会发情况,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
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范围内,以
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
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机关应当受委行政机关和受委实施行政许可的内
容予以公
行政机关对受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责监督,行为的
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行政机关在委范围内,以委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批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根据精简一、效的原
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个机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定一个
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门分别实施的,本人民政可以定一个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
办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接受有偿服务
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取或者受申请人的财,不得取其他利
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安全的设、设施、产品
的检、检、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
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检、检
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需要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关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
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电子邮件等方式
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所公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
、可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
可事项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
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别作出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于本行政机关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更正;
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正的全部内容,期不告知的,自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事项于本行政机关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完善有关制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
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便申请人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
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决定的,应当当
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
工作人员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人。申请人、利害关人有权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人的意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行审查,除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
请人加盖本行政机关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资格证、质证或者其他合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检、检的,可以在检、检、检的设、设施、
物品上加贴或者加盖、检、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有权查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
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责人批准,
可以延十日,应当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一办理或者合办理、中办理的,办
理的时间不得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办结的,经本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
十五日,应当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是,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标、拍卖、检、检
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所需
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
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社会公并举行听
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重大利益关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下列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于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申请人、利害
人,予以公
听证应当公开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的,有权申请回
)举行听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录,听证录应当交听证参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续。
第五十条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
期届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前作出是准予延续的
决定;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有规定的,
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标、拍卖程序定中标人、受人,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法中标人、受人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本条规定,不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
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事项的行政许可,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
应当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
和管理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行。行政机关或者行
业组织应当事公布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是,不
得组织资格考试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技术标准、
规范依法行检、检、检,行政机关根据检、检、检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检、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工作人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检、检、检。不需要对检、检、检结果作
步技术分析即定设、设施、产品物品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
关应当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检、检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个或者个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行监督检查,不得取任何费
用。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财政予以保障,
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费用的,应当照公布
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费;所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截留用、私或者变。财政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
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
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通过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监督检查,应当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理结果予以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有权查行政机关监督检
录。
行政机关应当造条件,实现与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档案系统互联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许可人生产品依法抽样检查、检、检
对其生营场所依法行实检查。检查,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或者要求许可人
报送有关材料许可人应当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全的重要设、设施行定期检。对检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应的证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活动,不得
取或者许可人的财,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理结果抄告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标签: #安全 #文库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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