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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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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 11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8 11日起施行。
2007 10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8 4
1日起施行。
2016 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Y[1]
2018 10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订
1997 11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 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 自 1998 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 2007 10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 2008
41日起施行。Y[3]
2016 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8 10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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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
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
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
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
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
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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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产业构、构、产
构和能源消费构,推动业降低单位产能耗和单位产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
的开发、加工、转换、输储存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励、持开发和利用能源、可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励、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及节能科学知识强全民
的节能意识,提节约的消费方
第九条 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行节能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在各自的
范围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的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在各自的范围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级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的指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部、协调、监督
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和有关部应当在各自的范围内,加强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行节能监督管理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
、行业标,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强制的用能产
设备能源效率标和生产过中耗能高的产的单位产能耗限额
国家业制定于国家标、行业标业节能标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于强制国家标、行业标的地方节能标,由、自治区、直
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行业标由国务院建主管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主管部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况,制定于国家标或者行业
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和国务院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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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定资产资项目节能评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项目,建
单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入生产、使用。政府资项目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
责项目审批的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
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设备和生产工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
设备、生产工的目录和实施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中耗能高的产的生产单位,应当行单位产能耗限额对超过单位产能耗
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理。
高耗能的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管。
第十七条 止生产、进销售国家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的用能产
备;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
第十八条 国家家用电等使用面广、耗能大的用能产,实行能源效率标管理。实行能
源效率标管理的产目录和实施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
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管理产目录的用能产能源效率
,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和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其标的能源效率标信息准确性负责。销售应当标
能源效率标的产
伪造用能源效率标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
向经国务院认证认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认证
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或者用节能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建立健全能源计制度,
完善能源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能源计方法,保能源数据真实、完
国务院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
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节能务机构的发展,持节能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计、评
计、认证务。
国家持节能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
节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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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
消费计、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
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工作取得成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定合的能源计
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能源消费计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
计,并保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完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单位得向本单位无偿能源。任单位能源消费实行
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
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构调优化用能构和业布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
石油加工、工、煤炭等主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业节能技术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励工业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机、泵类设备,采
用热电产、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进的用能监测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清洁、高
效和合规定的热电产、利用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合资源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
运行,上电价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煤发电机组、油发电机组和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主管部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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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的建计、施工和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的建筑工,建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的,应当责令
止施工、期改正;已经建成的,销售或者使用。
主管部应当加强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产开发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明示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
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质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并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采、制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
主管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实行热的建筑实行分户按照用热量收
的制度。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度调控装
系统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主管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
施和大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励在建建筑和有建筑节能改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
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责全国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
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协调发展和有效接,优化交通
运输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的入,完善
公共交通体系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鼓励使用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
运输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车车辆船舶和其他
交通运输工,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的报更新制度。
国家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制定交通运输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不符合标的,
得用于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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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使用的国家机关、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
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有建筑节能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加强能源消费计监测管理,向本
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构报上年度的能源消费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政部门根据该制定能源消耗支出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用能系统的运行合国家关标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计,并根据能源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能产设备,应当优先购列入节能产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
的产设备止采国家淘汰的用能产设备
节能产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同同级有关部
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合能源消费总万吨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指定的年合能源
消费总千吨以上万吨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上年度的能源利用况报告。能
源利用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应当重点用能单位报的能源利用况报告进行审查
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应当开
展现,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计,并提出书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位,在有节能专业知识、实以及中级以
上技术称的人员中任能源管理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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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责人责组织本单位用能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本单位能源利用况报告,
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技主管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指
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入的重点领域
科研单位和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开发节能共和关技术,促进节能技术
创新与成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
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国务院有关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
点节能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制互补合利用、讲求则,
加强业和农村节能工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业、技等有关主管部应当持、推广业生产、加工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
节能产更新淘汰高耗能的业机船舶
国家励、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能等可生能源利用技术,
照科学规划、有开发的则发展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农村住宅等,励利用
能源物,大力发展等能源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政和级地方排节能专项资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
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生产、使用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
能产,实行收优持政策。
国家通过补贴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政策,全能源产资源有使用制度,促进
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等政策,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制在生产过中耗能高、
污染重的产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有关部制定节能产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
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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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机构节能项目的持,为合条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节能产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加节能技术改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价等政策,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能源管理、节能自协议等节能
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可中电价制度,励电力用合理调用电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工和其他主耗能行业的业,分淘汰制、允许实行
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以及
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审批政府资项目的机关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项目
批准的,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定资产资项目建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节能标的项目或者将项目入生产、使用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止建或者止生产、使用,期改造;不能改或者
的生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销售国家淘汰的用能产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
或者用节能产品认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法》的规定
第七十条 生产、进销售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的用能产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责令止生产、进销售收违法生产、进销售的用能产设备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以上五以下罚款情节重的,销营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止使
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出意,报本级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或者关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过单位产能耗限额用能,情节重,经不治理或者
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出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责令或者关
第七十三条 本法规定,应当标能源效率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责令改正,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责令期改正改正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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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用能源效率标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责令改正,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销营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责令期改
改正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报、伪造改能源计资或者编造虚假能源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从节能咨询计、评检测计、认证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改正,收违法所得,并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工提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费制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期改正改正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未按照本法规定合规定的热电产和利用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
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业经
济损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单位建筑节能标的,由建主管部责令改正,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以下罚款
计单位、施工单位、理单位建筑节能标的,由建主管部责令改正,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由发资质证书的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八十条 地产开发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购买明示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主管部责令期改正,改正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对以上信息虚假宣传的,由建主管部责令改正,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能产设备未优先购列入节能产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
设备,或者采国家淘汰的用能产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告,可以
罚款;对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能源利用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实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期改正改正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正当理由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或者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位,任能源管理责人,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责令改正改正的,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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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Y[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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