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安全文库】29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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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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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
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
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
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④ 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
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
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
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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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根本要求。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
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 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
上岗作业,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
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爆炸、
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
严重的人身伤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条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
识,拒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要求的集体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
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
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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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
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
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
安全的前提。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
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
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
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
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损失减轻到最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
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10.《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
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
二《劳动法》相关内容
(一)劳动时间
1、8 小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4 小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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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周休息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加班限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
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时。
(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工种和工作岗位保护
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国家制订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 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②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④ 持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
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3)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
①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② 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硫等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
放射性工作。
③ 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甲醛、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
内工作;
④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
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生理特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要
进行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爆破等危险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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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消防法》相关内容
(一)基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
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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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享受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
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工伤保险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
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有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声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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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给付内容为:
(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
本人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将被停发工伤津贴,
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作津贴而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
(2)工伤护理费
(3)在职伤残补助金
(4)职工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6)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
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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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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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 基本概念
1.1 安全
顾名思义,安全为“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不危险,这是人们的传统认识。
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观点,安全是反映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安
全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状况: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
环境危害的条件,是指安全条件;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
或其他损失,是安全状况。
安全与危险是一对对立的术语,无论是安全还是危险都是相对的。
1.2 危险
不安全就意味着危险,危险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
态。危险容易导致事故。
1.3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4 事故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1.5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
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为什么要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加以保护呢?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存在
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加以保护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
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和火灾等事故,工厂可能发生机器绞碾、触电、受压
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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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人民
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1.6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在这几个方面中,任意一环出现隐患,
均会产生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在触发因素的影响下均可能转化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
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重点抓好人、物、环境、管理这几方面的工作。
1.7安全、危险、隐患及事故的辩证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着隐患,那么就不危险,生产过程就是安全的,否则,如果
存在着隐患,那么就有危险,就不安全;并且当危险状态在一定的诱发因素(触发事件)的
作用下,就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所以,从其辩证关系可看出:安全与危险的相互转化在于
是否消除了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关键也在于是否控制或消除了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
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它的含义是:在组织和指挥生产时,首先在想到和提出
在安全上有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好预防性措施;当其他工作和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
要求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对待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方针中,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途
径,综合治理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措施。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要牢牢把握安全生工作的主动权,把
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主要精力
放在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减少伤亡上。各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都要对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
节,进行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和生产的关系
3.1、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
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然后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
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
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降低成本有矛盾。
同时,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又是相互联系的,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
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某些生产活动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
条件,生产根本无法进行。这就是生产和安全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
产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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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②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③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④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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