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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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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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
C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
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Pharmaceutical and chemical industry(propyphenazon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逯之玮、梁明杰、孟圆圆、张颖、梁维、张建防、马永、刘凯、韩充、张荣利、李俊
才、宋尚娟。
I
DB37/ XXXXX—XXXX
引 言
本指南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医药
化学原药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医药化学原药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指南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医药化学原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
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 XXXXX—XXXX
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 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医药化学原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
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成果、持续改进等。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医药化学原药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
〔2017 〕121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2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
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
负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负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
1
DB37/ XXXXX—XXXX
理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部门(车间)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3 完善制度
4.4 企业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
持续改进。
4.5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4.6 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运行管理考核(可参考附录 D)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人
员职责。例如: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负责此项工作,设置隐患排查专业管理人员。
4.7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公示、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
4.8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应鼓励从业
人员进行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对能排查出隐患、并能及时治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应进行正向奖励。企
业应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相
应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4.9 组织培训
4.9.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
4.9.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
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4.10 全员参与
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
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整改。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按DB37/T 3010-2017 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
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示例1: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位护罩缺失、防火门未关闭、地面湿滑有积雪等。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
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医药化学原药行业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应参照DB37/T 3010-2017第5章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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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执行,以下情形可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a) 从事医药化学原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b)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医药化学原药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c)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d)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f)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g)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h) 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i)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j)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k)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l)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
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m)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
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n) 医药化学原药装置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
防火防爆的要求;
o) 医药化学原药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
电源;
p)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q) 医药化学原药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r)医药化学原药行业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s)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t)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
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u)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存的;
v)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
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备案
3
DB37/ XXXXX—XXXX
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如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303 号令)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如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如:企业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进行提取和使用的;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如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
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例如未按照 GB 30871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如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的应
急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如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体、
未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例如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仪失效、未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施失
效,设备有异常声响,管路腐蚀、有泄漏点,穿楼板孔洞未封堵;
——场所环境,例如现场卫生不整洁、有积水,工作场所照度不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例如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遵守劳动纪律、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消防及应急设施,例如灭火器、消火栓未按照要求配置、数量不足,未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
散通道堵塞;
——供配电设施,例如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
操作面未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出入口未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 mm 的挡板;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例如洗眼器、通风风机、劳动防护用品等配置、使用不符合要求;
——辅助动力系统,例如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不满足企业需求,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
温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
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容应至少
包括5.2的内容。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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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
生产现场类排查清单,参见附录A。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即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劳动防护、应急处置五个方面,
排查内容应详细、具体,有可执行性;例如:某加氢工艺其工程措施设置有超温、超压报警联
锁切断氢气,设置有安全阀、爆破片,设置有紧急降温系统;管理措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及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措施有组织进行加氢工艺的专项培训,作业人员取得加氢工艺
的操作证;劳动防护有要求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等;应急措施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配置有相应的应急器材;
——排查标准,即管控措施的对应法律、法规、标准、政府要求和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排查方法,可通过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及日常性隐患排查单独或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
——排查周期,可根据排查类型的不同分为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或每天。原则上公司级隐患
排查每半年或每季度,车间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班组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岗位级隐患排
查每天或每班。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参见附录B。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例如机构和人员、培训教育、安全投入、应急管理、事故管理;
——排查内容,即该基础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要求和企业管理制度,例如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排查标准,即是否达到排查内容的要求;
——排查方法,可通过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及日常性隐患排查单独或相结合的方法;
——排查周期,可根据排查类型的不同分为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或每天。原则上公司级隐患
排查每半年或每季度,车间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班组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岗位级隐患排
查 每天或每班。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方式
6.2.1.1 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
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1.2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
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
6.2.1.3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
——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将季节性隐患排查与综合隐患排查结合进行,突出季节性特点。
——应根据风险点的管控等级确定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及排查频次,应对风险点管控措施进行可执
行性、有效性的排查确认。
6.2.2 排查要求
6.2.2.1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年度的隐患排查计划,参见附录 E,并明确隐患
排查名称、排查时间、责任单位等。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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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风险点等级及管控内容确定排查频次;
——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如果企业本身涉及到事故中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
施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会经常发生变化的专业,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间隔。但
应确保实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2.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 组织实施
6.3.1 排查组织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
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例如:
——公司级隐患排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排查,部门专业人员参与或多部门联合参与;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保护品、职业卫生、危化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装置、特殊作业安全检查、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操作维护、电气特种设备、构建筑物、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
——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剧毒品、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
——电气仪表部门负责电气、仪表仪器的隐患排查;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工艺安全、工艺纪律的隐患排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应急管理的隐患排查;
——车间级隐患排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各专业职能人员参与;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骨干参与;
——岗位级隐患排查由带班长负责组织,本岗位人员参与。
6.3.2 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
的周期。
——企业综合及季节排查原则上每季度 1 次,车间综合隐患排查每月1次;
——部门专业专项排查原则上每年1-2 次,车间专业人员隐患排查每月1-2 次;
——生产部门专业人员日常检查每月1-2 次,车间主任、专业人员日常检查每周1-2 次;
——岗位操作人员每班次巡查不少于 2 次,并按照工艺操作要求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BPR)。
6.3.3 确定排查项目
隐患排查应根据不同的时间阶段、结合产品生产过程及外部大环境确定隐患排查的项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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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 公司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管理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管理、作业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
理、承包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季节特点检查项目;
——重大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6.3.3.2 车间级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常规排查项目:包括人、机、物、法、环、管理制度、作业管理、两纪(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伤害、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较大风险以上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专业管理的隐患排查项目。
7 班组、岗位隐患排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应急物品是否定置存放、可靠好用;
——危化品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加出料是否正常;
——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声响、振动、温度等);安全附件、安全照明、安全设施是否运行良好;
备用设备是否良好;
——班组所有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7.1.1 排查结果记录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级人员在参加隐患排查时,应按照隐患排查表内容进行排查,并填写
隐患排查台账中(参见附录C)和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台账(参见附录D)。
7.2 隐患治理
7.2.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
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整改建议措施应采取“工程优先、管理其次、防护
为辅”原则;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7.2.2 隐患治理要求
7.2.2.1 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
理等。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7.2.2.2 隐患治理应遵循“四不推”、“五定”原则。“四不推”即凡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
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部门;“五定”即定
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
7.2.2.3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
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
事故。
7.2.3 隐患治理流程
7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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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C0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XXXXX—XXXX 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ImplementationGuidelinesforthesystemofscreeningforandeliminationofPharmaceuticalandchemicalindustry(propyphenazone) andtradehiddenrisksofworksafetyaccident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7/XXXXX—XXXX前 言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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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