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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职业健康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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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
作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
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
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
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
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
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
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现将有关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后核查,强化源头管理
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
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2017 年、2018 年《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先后
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卫生健
康委修订了相关部门规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
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
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
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构要在备案后 3 个内组织开展现核查,并及时社会公布不具《职
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结合职业病
,加强研究,定期分析本行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在的各,坚持把“放”
,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把好每口;要持续推进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并实现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信息化的有效对接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
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诊断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职业病诊断提相关证明材料管工作有机结合,实施
管,实保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规范业务培训,提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
代表人、质量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
报告务的告知或培训,不断提法治与质量意识。对事职业健康检查和
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
医师,各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中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职业
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学教育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
界定、职业病与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
力,提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要通过案
分析、实践技能训竞赛多种形式,不断提培训工作的对性和实
效性。
、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
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
可能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各省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制定
本行政区年度工作,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
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
管理制度的建立健际运状况为质控重,以职业禁忌证判定与告知、
疑似职业病界定与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与报告及时键指标
展一次职健康检查质量核与职业病诊质量控制2 年实
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
覆盖。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投诉多
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位的机构,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要求及
。对弄虚、重大质量问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立向省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通报
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时,对接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
诊断质量控制评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
机构信息报告等方面涉嫌违线后,要及时进行,对信息报告、
质量管理等方面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或不位的,督促其整改
整改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及在的主要问
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
量控制评估整改情况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各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月10前要将上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情况,以及相关检查信息(含典型监督检查案
别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系人及电话杨思雯  010-62030967
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系人及电话郑朝慧  010-68791925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国家疾控局合司
2023 年 6月28

标签: #管理

摘要:

职业健康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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