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文档】1.一般企业事故隐患自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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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
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通用标准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
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1 资质证照
1.1.1 缺少资质证照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
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
取缔办法》、《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7
条等
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
效
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
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
1.2.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
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或配备足够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负责人、部
门(包括分厂、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
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
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
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GB/T33000-2016)
1.3 安全生产 1.3.1 未建立、健全安全 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 《安全生产法》第 4、19 条
1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责任制 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1.3.1.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设立
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确保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 5、18 条
1.3.1.2 安全管理人员未
履行安全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
与应急救援演练;⑤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对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
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 22、43 条
1.3.1.3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不齐全企业应签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 54、55、56
条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 22 条等
1.3.2 未对责任落实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机制,严格考核,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等
2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考核 责。
1.4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1.4.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或制度的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⒉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⒋设备设施的维护、
保养、检测制度;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⒎安全生产
责任和奖惩制度;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⒑应急救援保障制度;⒒三同时管理制度;⒓其它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 4条;《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5
条等
1.4.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
度规定执行或反映制度
执行的有关记录不全面
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未
被教育改正等)
制度制定批准发布后,①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②按制度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
记录台帐(即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行为
进行纠正及惩处等。
《安全生产法》第 25、41、54
条等
1.5 安全操作
规程
1.5.1 未建立健全相关岗
位(工种)安全操作规
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
性、可操作性不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操
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
险源、安全作业程序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 4条;《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3
条等
1.6 安全培训
教育
1.6.1 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规定
接受培训、考核、取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每年应按规定接
受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4 条、《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等
3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6.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
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
审;或者所持上岗证与
实际岗位不相符等。
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及时按规定每 3年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第 5、21 条
1.6.3 特种设备管理、检
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
应资格证(无证、人证
不符、证岗不符、或未按
规 定 定 期 及 时 复 审
等)。
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操作
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复
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4 条
1.6.5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
教育不足(如:缺少日
常教育、“三级”教育、
“四新”教育、转岗、重
新 上 岗等安全培训教
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
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
不符合要求等。)
①新员工的三级培训:新入厂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
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②日常教育培训:企业每年
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
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③“四新”培训:企业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安全培训。④转岗和复工培训:对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重
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2-17 条
1.6.6 未建立健全安全培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有授、受训人员签名、记载培训内容和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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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训档案,或者填写内容
不全面、签字不到位等。
时间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卡及考核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详细、准确记录
安全培训考核持证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22 条
1.7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1.7.1 未按规定排查事故
隐患
企业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
患排查工作。①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
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②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
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
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③公司(厂)安全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
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④企业安全生
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 10 条,《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AQ /T9006-2010)
1.7.2 对排查的事故隐患
未及时治理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和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
患,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
和预案”五落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 15、16 条
1.7.3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录入、上报。
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系统”,每季度末25 日至下月15 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打印并由主要
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 14 条
1.8 相关方管
理
1.8.1 相关方资质缺陷,
如:未对相关方有关资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
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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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
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的单位、个人。
1.8.2 安 全 职 责 约定 缺
陷,如:未按规定签订
安全协议,或未在 劳
务、承包、租赁等合同中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等。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9 重大危险
源管理
1.9.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
评估缺陷,如:未进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应按 GB18218-2009 对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与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
识》(GB18218-2009)
1.9.2 登 记 建 档备 案 缺
陷,如:未按规定进行
登记、建档、备案等。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包括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
的措施等);并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形成报
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等
1.9.3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
警缺陷,如:未按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
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
能正常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
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20、21 条等
6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9.4 重 大 危 险 源 警 示
牌、危险物品周知牌设
置不够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
料箱;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20、22 条等
1.10 劳动防
护用品
1.10.1 未配发或配发的
个体防护用品存在缺
陷,如:未按有关标准
配发,配发不合格的防
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
特种防护用品、配发超
期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① 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②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
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
3 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完整
4 劳保用品购置凭证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 42 条、《个
体防 护 装 备选 用 规
范》GB11651-2008 等
1.11 应急管
理
1.11.1 应急组织机构和
队伍缺陷。
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
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79 条
1.11.2 应急预案缺陷:
未制定适用的应急求援
预案;未及时修 订 预
案;未按规定向当地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等。
① 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
施;②根据规定和需要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预案(包括综
合和专项)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是指从
业人员≥300 人、主营收入≥3000 万元、固定资产≥4000 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 78 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 14、19、29、30 条,
1.11.3 应急演练实施及
评估总结缺陷,如:未
①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
《安全生产法》第 78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7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演练或演练针对性不
强、或未对演练情况及
时总结等。
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理办法》第 26、27 条
1.11.4 未张贴 应急 电话
告知牌。在显眼位置、值班室应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
1.12 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
理
1.12.1 未及时、如实向当
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
故。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
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等。
《安全生产法》第 8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
处理条例》第 9、12、14 条
1.12.2 未对发生的事故
或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分析、总结。
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本单位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应查明事
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落实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
《安全生产法》第 82、83、84
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理处理条例》第 19、25 条
等
1.12.3 未对事故责任人
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警示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
处理条例》第 33 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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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13 安全投
入
1.13.1 安全投入不足
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
备设施;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③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
设;④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⑤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⑥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及应急救援演练;⑦配备和更新现场
作业仍员安全防护用品;⑧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使用;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企
[2012]16 号
1.13.2 未为 从业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险工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
付。《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
1.13.3 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台帐不健全 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财企[2012]16 号
1.14 职业卫
生健康 1.14.1 未按规定对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进 行 申
报。
①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安监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② 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 16 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第 8条、《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等
1.14.2 对职业危害防治
不到位。
企业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行
业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
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
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 15 条,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
值》等
1.14.3 未按规定进行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②职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9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期检测和评价。
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还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③检测、评价
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
布。
理规定》第 20 条等
1.14 职业卫
生健康
1.14.4 未按规定告知、警
示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等
1.14.5 未按规定对从业
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
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等
1.14.6 未建立健全相关
档案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等资料;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以及防
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报告与记录;5.职业卫生培训资料;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7.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有关备案等技术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等
1.15 其它 其它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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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通用标准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7条等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1.2.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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