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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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Z 57—201X
代替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sthma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7-7-12)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GB/T 57—201X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与GBZ 57-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扩大了职业性哮喘范畴,纳入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症;
—修改了诊断原则;
—删除了哮喘分级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删除了附录“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和“运动激发试验”。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孙道远、陈嘉斌、赵立强、宋莉、杨惠敏、胡英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7-1996;
—GBZ 57-2002;
—GBZ 57-2008。
I
GB/T 57—201X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和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症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83 支气管哮喘诊断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性哮喘(occupational asthma)
在职业环境中因暴露于某些化学物质引起的以气道炎症、气道高反应性引起可逆性气流受限为特
征的疾病。根据从暴露化学物至出现哮喘症状是否存在潜伏期,本标准中分为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和反
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两大类。
3.2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sensitizer-induced asthma)
又称过敏性哮喘,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吸入变应原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
为特点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患,具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
3.3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reactive airways dysfunction syndrome,RADS)
指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体、烟雾等呼吸道刺激物后,在24h内出现以咳嗽、喘息和呼吸困难为主
要表现的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性疾患,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月。
4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致喘物暴露史,出现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哮喘症状,且哮喘症状的发
生、发展与致喘物暴露存在因果关系,结合特异性变应原试验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
其他病因所致的哮喘或呼吸系统疾患后,方可诊断。
5 诊断细则
1
GB/T 57—201X
5.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1.1 有确切的数月以上的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史。
5.1.2 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符合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诊断(见 WS 383)。
5.1.3 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班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休息后可
缓解,但再次暴露后又可发作。
5.1.4 对于职业暴露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或接触常见变应原之外的化学物质,应至少具备以下
一项特异性变应原试验阳性:
a)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
b)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c)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
d)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
5.1.5 符合 5.1.1+5.1.2+5.1.3 或符合 5.1.1+5.1.2+5.1.4 者,可诊断为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2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短时间内有确切的大剂量刺激性气体、烟雾吸入史;
b)暴露后即出现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
c)吸入后24h内出现支气管哮喘症状,且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月;
d)肺功能检查表现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或非特异性气道高反应性;
e)既往无呼吸系统疾病史。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诊断明确后应调离原职业活动环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发作。
6.1.2 对职业性哮喘患者的病情和控制水平应正确评估,对其防治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6.1.3 对急性哮喘发作的治疗目的为尽快缓解症状,解除气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药物及用法主要是重
复吸入速效 β2 受体激动剂、口服或静脉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抗胆碱药物和静脉应用氨茶碱等。严重
哮喘发作合并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时予以机械通气治疗。
6.1.4 哮喘长期治疗的目标是达到并维持症状控制,维持正常的活动水平,尽可能维持肺功能接近正
常,应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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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201X
8 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和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参见附录B。
9 变应原特异性 IgE 抗体检测—酶标记荧光免疫分析法 (FEIA)
参见附录C
10 变应原特异性 IgE 抗体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参见附录D。
11 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
参见附录E。
3
GB/T 57—201X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变应原或刺激性物质是支气管哮喘致病因素之一。职业性变应性哮喘与普通哮喘相比,其
病理改变、临床表现、肺功能、治疗等并无差别,发病机制主要为变应性机制,但其他机制常混合存在。
呼吸道吸入是职业性变应性哮喘的主要暴露途径,是激发免疫反应的起始部位。但也有部分化学物,
如皮肤接触乳胶,也是暴露途径之一。
A.2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在发病早中期,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变应原暴露密切相关,典型的职业性哮
喘患者往往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后数小时出现哮喘发作,工作日的第一天症状更为明显,周末、节假日
或脱离工作场所后,哮喘症状可缓解。劳动者工作期间或工作后数小时出现反复发作的喘息、气急、咳
嗽等症状,具有就医记录;或有二人以上工友(同工种或同岗位)证明材料,证明患者工作期间或工
作后数小时后常出现咳嗽、胸闷、气喘症状,且反复发作,均可认为职业暴露与哮喘发作具有相关性。
A.3 可导致职业性哮喘的常见变应原有:
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MDI)、六甲撑二异氰酸酯
(HDI)、萘二异氰酸酯(NDI)等;
b)酸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马来酸酐(MAH)、偏苯三酸酐(TMA)、四氯苯酐(TCPA)、六
氢苯酐(HHPA)等;
c)多胺类:乙二胺、二乙烯二胺、三乙基四胺、氨基乙基乙醇胺、对苯二胺、哌嗪等;
d)金属:铂复合盐、钴盐;
e)剑麻;
f)药物:含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中的含6-氨基青霉烷酸(6-APA)结构的青霉素类和含7-氨基头孢
霉烷酸(7-ACA)的头孢菌素类、铂类抗肿瘤药物;
g)甲醛;
h)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等;
i)生物蛋白:米曲霉α-淀粉酶、枯草杆菌蛋白酶、木瓜蛋白酶、实验动物等;
j)木尘:西方红雪松、东方白雪松、伊罗科木、黑黄檀木、非洲枫木等;
k)菌菇;
l)天然乳胶。
A.4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气道上皮损害是RADS的关键性起动因子,由此引起的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是RADS
的主要发病机制。本标准所称刺激性化学物,参见GBZ73 附录B 常见致病毒物品种。
A.5 支气管哮喘分级、分期受多种因素影响,本标准不再进行分级。WS 383中将支气管哮喘可分为急
性发作期、慢性持续期和临床缓解期;依据哮喘病情严重程度可分为间歇状态、轻度持续、中度持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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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201X
度持续四级;依据哮喘控制水平可分为完全控制、部分控制、未控制三级;依据哮喘急性发作病情严重
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危重四级。
A.6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患者在暴露变应原数月或数年后可出现流涕、鼻痒、鼻塞、打喷嚏等过敏性鼻炎
症状,通常早于下呼吸道症状或可同时出现。因此,当出现频繁发作的鼻塞、鼻痒、流清涕、连续喷嚏等
症状,应按国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密切观察,以追踪发生职业性哮喘的可能性。
A.7 接触职业性变应原者如非特异性气道反应性测定呈气道高反应性,排除影响气道反应性的因素
后,应调离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工作。
A.8 工作加剧性哮喘,即患者既往已患支气管哮喘,因职业暴露导致哮喘症状加重或使已终止发作的
哮喘重新发作,不适用于本标准。
A.9 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源性哮喘、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弥漫性泛
细支气管炎等疾病进行鉴别。
A.10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a)职业性××所致变应性哮喘;
示例:职业性甲苯二异氰酸酯所致变应性哮喘
b)职业性××所致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示例:示例:职业性氯气所致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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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201X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和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B.1 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
B.1.1 受试者条件和要求
B.1.1.1 受试时哮喘症状已缓解,肺部听诊无哮鸣音。
B.1.1.2 受试者测试前FEV1≥70%预计值,严密观察下部分患者可放宽至FEV1>60%预计值。
B.1.1.3 心和(或)肺功能不全、主动脉瘤、近期有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未经控制的高血压、甲状
腺功能亢进、妊娠、近期上呼吸道感染(<2周)等不宜进行。对于某些强变应原(如青霉素等)或既往有
高敏感状态史(如过敏性休克)者也不宜进行试验。
B.1.1.4 需停用的药物
a)停用吸入短效β2-受体激动剂或抗胆碱能药物6h、口服短效β2-受体激动剂或茶碱类药物12h、长效
或缓释剂型药物停24h;
b)停用吸入糖皮质激素12h、口服糖皮质激素48h;
c)停用抗组胺药物48h;
d)其他药物,如β-受体阻断药、巴比妥类药、苯二氮卓类等药物可降低对激发剂的耐受程度,测定前
48h停用。
B.1.1.5 测定前6h避免引用咖啡、浓茶及含酒精的饮料,测定前2h避免剧烈运动或冷空气吸入。
B.1.1.6 准备好安全急救措施,如氧气、药品等。
B.1.2 方法
本试验方法国内外均未完成标准化,因此,在操作上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
B.1.2.1 选择一种合适、有效的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方法。通常应用的方法有:
a) Devilbiss 646喷雾器于吸入期间歇产生气雾颗粒。在功能残气位上深吸气 5次,每次吸入开始的
0.6s释放定量气溶胶;
b) 用Wrights雾化器或相类似的喷气雾化器在整个潮气呼吸期间吸入持续产生气雾颗粒。取坐位,夹
鼻,以潮气呼吸法雾化吸入2min;
c) 由日本生产的气道过敏仪(Astograph)直接测定气道反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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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201X
除上述三种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合乎要求的方法及喷雾器,并能确定雾化量的装置进行试验。
雾化器所产生的气溶胶颗粒直径应平均小于5μm。
B.1.2.2 选择最合适的变应原起始浓度是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步骤。原则上应以
患者接触变应原的最小剂量而引出支气管反应者为标准。由于各患者气道敏感性不同,所用变应原的
强度和纯度也不一样,所以不可能制定一个简单而一致的指南来推荐统一的起始浓度。一般来说,需
要根据每一例患者变应原的皮试结果来确定其吸入的起始浓度,点刺试验出现3mm直径风团或皮内试验
皮丘(+)的变应原浸液浓度,或200蛋白氮单位/ml,或10-5~10-3(W/V)的变应原浓度均可作为吸人
变应原浓度的参考,在此浓度上按10倍比例递增,吸入的间隔时间为10min以上。
B.1.2.3 试前进行肺功能指标测定,FEV1测定已广泛应用于临床实践,且在肺功能检查中是重复性最
好的指标,因此FEV1是评价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最常用的指标。FEV1作为基础值,两次结果相差不大
于5%;如变应原加入某种稀释液,在吸入变应原前,也应进行稀释液吸入后的测试,作为对照值,该
值改变不应超过基础值的10%。
B.1.2.4 观察的间隔时间在吸入后第1h内应不长于15min~30min,除密切观察吸入变应原后2h内的反
应外,还应注意观察4h~6h内发生的迟缓型或双向反应,因此,全部观察时间应达24h。
B.1.3 阳性反应标准
B.1.3.1 结果判断以引起FEV1下降15%的变应原浸液(提取液)的浓度来表示气道反应性的高低。
B.1.3.2 如激发后出现明显症状、体征,如胸闷、气短、剧咳、肺部哮鸣音等,应放宽上值,FEV1下降
10%以上即可判为阳性。
B.1.4 注意事项
B.1.4.1 激发试验过程中仍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变应原吸入浓度不宜过高,以免产生刺激反应,同
时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行事。实施操作的技术员,必须熟练操作规程,
检查室内应备有支气管扩张剂、氧气等急救药品。
B.1.4.2 鉴于本试验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在实验过程中,个别病例有可能出现过度反应,因
此本试验应在有条件的医院内进行。
B.1.4.3 不宜在试验前或试验过程中给予暗示,精神不能过于紧张。
B.2 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B.2.1 受试前准备及基础条件,同B.1.1。
B.2.2 方法
B.2.2.1 进入工作现场后第1h内,每15min测通气功能(FEV1)一次。第2h,每0.5h测通气功能一次。
根据情况可在现场停留1h~2h。
B.2.2.2 脱离接触后,每1h测肺功能一次,并注意和记录临床症状、体征。连续观察至少8h,24h应再
测定一次。
B.2.2.3 如肺功能指标明显下降,并有呼吸道症状、体征,可终止激发试验,即用支气管扩张药物如
舒喘灵喷雾吸人,并观察肺功能指标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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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201X
B.2.3 阳性反应标准,同B.1.3。
B.2.4 注意事项,同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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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Z57—201X代替 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asthma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7-7-12)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GB/T57—201X前 言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与GBZ 57-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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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