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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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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02 0 0 288KB 8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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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XXX—XXXX
代替 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GBZ 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
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
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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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XXX—XXXX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
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
结痂自觉灼痛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脱屑皲裂有下列可诊断:
4.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4.1.2 接触发病所需时应程物的性质、温度、接触方及时有密切关
,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4.1.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人发病;
4.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4.1.5 病程性,除病因后接触可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大疱少湿表现自觉瘙痒有下列
诊断:
4.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4.2.2 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致敏5~14 d更长,致敏后接触在 24 h
发病。皮肤应程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个体素质有
4.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仅少人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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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皮损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远隔部位扩散,严全身
4.2.5 病程可能迁延接触能引起发;
4.2.6 致敏物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5.1.2 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因素;
5.1.3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原则对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 A。
7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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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XXX—XXXX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接触
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鉴点见A.1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与其他皮肤病的鉴别要点
疾病名称 病因 发病部位 临床表现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在
接 接 触 刺 激
因素。
发于接触位,
全身
现红斑、水肿、丘疹、
水疱、糜烂、渗出、
痂等。
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非
接 接 触 刺 激
因素。
同上。 同上。
湿疹 病
因素引起。
可发生在身体任何
部位。
丘疹、丘疱疹
水 疱 等, 基
红。慢性期皮肤
浸润皲裂等。
脂溢性皮炎 在
种慢性皮肤炎
分布在皮腺较
部、部、腋窝
等处。
鳞屑和结痂。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职 业 动中接触
起的皮肤炎症反应。
局限部位
开 始 于接触部
位,后向周围扩
, 可 蔓延至全
红、胀伴烧灼
疱、糜烂、结痂。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辅助检标,诊断主要据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
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
诊断。
A.3 职业史及进行现调查时,应注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工作所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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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XXX—XXXX
(包括生产设施与布通风车间温度湿度等),职业防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
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应性接触性
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程中应注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
定斑试结(参GBZ18)。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便于劳动能力鉴定。 但某些
致病物既具刺激作用, 又具有致敏作用, 临床上难以种作用同时在时,可诊断职业
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职业性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可调工种,脱离有致敏物的
环境。
A.7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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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B.1 以刺激作用主的致病物
B1.1 无机性原发性刺激物:类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磺酸氯酸铬酸等。类有氢氧化钾
氢氧化钠氢氧化铵碳酸钠等。某些金属及其类如锑盐砷盐重铬酸盐氯化锌氯化镓
氟化铍等。
B1.2 性原发性刺激物:有类如醋酸甲酸水杨苯酚等。机碱类如丙胺丁胺
等。有机溶剂类如松节油、二硫化碳等。
B1.3 石油及其产品,包括沥青焦油润滑油
B1.4 机卤合物,如多氯联苯氯酚类、氯萘特殊刺激作用。
B1.5 动物:松毛虫桑毛虫隐翅虫螨虫、水、水等。
B1.6 物:草、薰衣草、薄荷臭椿、红)等。
B1.7 农药虫剂敌敌畏敌百胺硫甲胺呋喃酮等),螨剂杀菌
除草)等。
B1.8 其他:玻璃纤维肥皂、合脱毛剂润滑油毒液、等。
B2 以变主的致病物
B2.1 及其中间体: 酱紫索尔大红、基本红、106124萘胺黄
产品间苯间苯胺黄氯苯偶氮联苯胺等。
B2.2 橡胶橡胶及其加工程中的和防乳胶乳胶乳胶手套等)、天然橡胶
(包括橡胶手套护目把手等)、秋兰姆(包括二硫化双亚戊秋兰姆一硫化
秋兰姆硫化秋兰姆硫化秋兰姆等)、卡巴混合物类(包括 1,3-
基二甲酸锌基二甲酸锌等)、合物类N-噻唑
酸胺硫化噻唑2-噻唑吗啉巯噻唑等)、六亚乌洛托
H)、甲萘胺(防A)、-β-(防D)、N--N--(防
4010)、N-异丙-N--(防4010NA)、NN--(防PPD
等。
B2.3 天然树和合成树桉树苯酚醛树三聚氰胺甲醛树醛树
醛树脲醛树、环F苯胺聚酯树等。
B2.4 金属及其类:等及其类。
B2.5 肉桂醛肉桂醇氢化香茅醛香茅醇香茅醇香兰素、葵子麝香香叶醇子香
椿异丁子香椿草素等。
B2.6 物:素、盐酸氯丙磺胺噻唑等。
B2.7 肥皂添、合咪唑烷洁美 115)等。
B2.8 物:檀木乌木柚木桦树漆树等。
B2.9 影剂类:密妥尔硫酸苯酚)、三聚TSS(基对胺硫酸盐)等。
B2.10 其他:氯乙合物、合物、合物、硫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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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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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

ICS 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XXX—XXXX代替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contactdermatiti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GBZXXX—XXXX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20-2002,与GBZ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修改了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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