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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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
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创新执法检
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
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
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基本要素
(一)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是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2
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执行应急预案管理
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七个方面情况。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
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
(二)执法检查实施主体。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
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已有专门执法机
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三)执法检查方式。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
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的行为。执法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方式。
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要求
(一)建立健全年度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将应急管
理执法检查内容编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
计划编制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方案,落实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的要求
按照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分布、危险源状况等,明确执法检查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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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区域,灵活运用执法检查方式,适当加大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
法检查频次,消除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推行表格化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参照应急管理执法检
查清单(见附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确定检查项目和检
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情况等方式,逐项检查、逐项记录情况。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要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并明确整改要求和复查期限。
(三)规范应急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严格按照《行政处
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
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正确选择
使用和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
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者
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要严格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整改,当事人
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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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实效。减少执法检查层级,推
进执法检查重心下移。提高执法检查信息化水平,加快将应急管
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加强基层执法检查
装备建设,开发配备智能执法检查终端,逐步实现执法检查信息
流程、活动、卷宗网上留痕。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统计分析工作,
定期进行量化对比,注重态势把握,找出阶段性特点和苗头性问
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效能
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应急管
理执法检查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应急
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的一种方式。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作
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督促企业有效应对事
故灾难、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确保应急救援到位的必要措施。各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思路,有效运用执
法检查手段,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要将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应急管理工作
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执法检
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
基层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途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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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监督。要通过评议考核、
案卷评查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检查中存在
的问题。对有关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
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予以撤销
或变更,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执法检查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
(四)强化应急管理执法检查队伍建设。选配与应急管理执
法检查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充实基层执法检查力量,严
禁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加强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能力培训,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全面提高执法检查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
附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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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件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情节
适用
处罚标准
1
组
织
体
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
构。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
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
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
理人员。
8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
队伍。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
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
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
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
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未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
者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
未指定兼职
应急救援人
员的。
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
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
炼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
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4.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
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应
急
物
资
装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
未按规定配
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
物资,并进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9
备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
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
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
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
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
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
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
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
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
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
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
转的。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
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
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
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
急救援器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
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
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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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
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
和表8。
7.5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
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
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
序 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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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创新执法检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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