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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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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4 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 2023 年 12 月 25 日
急管理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4 年 1 月 10 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
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
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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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
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
用本规定。
第三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
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
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
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
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
列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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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
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
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
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
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于瞒报。
第六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
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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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
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
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
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
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
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
决定。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
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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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
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
程序执行。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
应当告当事人依法有的陈述申辩求听证等权;当事
人对行政处罚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议或者提起行政
第十一条 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一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即组
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擅离职或者瞒报、
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或者影响事故
80%100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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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 40%至 60罚款事故或者事故
处上60%
至 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故故现
或者转移财产、销毁有关证资料,或者拒绝
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
,或使他的,年年60%至 80
罚款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或者故调查或者
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的,一年60%至 80罚款
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
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第十三条 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至第五规定的行为一的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00 上 150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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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上 200
罚款;
200 上 250
罚款;
250 上 300
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一第五规定的行为一的抢救或者
造成事故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处 300 上 350
罚款;
处 350 上 400
罚款;
处 400 上 450
罚款;
处 450 万元上 500
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
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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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 人以下工业),
者 300 30 50
下的罚款;
1 人 3 人6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2 人亡,或者 6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上 1000 70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3 人 5 人 10 人上 20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 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人 7 20 人 3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2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 12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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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10 人上 13 人亡,或者 50 人以上 6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6000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处 20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13 人上 15 人亡,或者 60 人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6000 以上 7000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处 4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5 人以上 30 人以,或70 人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上 1 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30 人 40 人者 100 人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上 1.5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40 人 50 人者 120 人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5亿 2 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处 12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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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 50 人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2
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20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八条 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
额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破坏直接关生产安全的监控、
生设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关数信息的;
(二)因在重大事故法责业、
工、止使用有关设设施、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
事矿山开采冶炼建筑施工,以及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险的生产作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而排除仍冒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4年1月10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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