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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09]第22号_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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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
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
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
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
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
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
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
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
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
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400 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3年以上,且没法行为记录
(四)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控制体系;
(五)有 25 名以上专安全评价,其中一级安全评价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 30%以上。
照不少于安全评价师 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
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技术负责人和过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和注册安
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业务相适应的级专业技术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3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0 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控制体系;
(四)有 16 名以上专安全评价,其中一级安全评价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 30%以上。
照不少于安全评价师 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
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考试
合格;
(六)设有专技术负责人和过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和注册安
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业务相适应的级专业技术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 6 月向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
一条 申请甲级资质,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所在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
料进审以定是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日起 20 日内成审核工作,并审核
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报告明材料后应当照本规定的求进行审
批,并在 20 日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条 申请乙级资质,照下列序办理:
(一)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所在设区的市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 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
材料进审并定是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 20 日内成审核工作,审核
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
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
照本规定的求进行审批,并在 20 日内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
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式样见附件 2),自颁发资质证书30 日内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形式
、现合审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否符合规定要行的审
,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
合审,是指对申请人提供件、材料及其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行现。现所需时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
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 1 年以上,需要加业务范围的,应当照本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于每年 9 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加业务范围的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体上予以声明
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发。
六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3年。资质证书有需要期的,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前 3 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请,经审合格予以办手续;不合
的,不予办理手续
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日起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
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化的。
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届满未申请期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依法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的。
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
公正、信、公平竞争的原遵守执业准恪守职道德,依法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客观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的安全评价结承担法律责
评价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化的,价对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
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行安全评价的,由评价对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
服务合同,确评价对、评价范围以及双方权利务和责
安全评价机构与评价对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
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
结构以及区域收费情出台行政区域的导意见,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
第二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的技术秘密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更改、简化评价序和相关内
(七)同时在两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规定的其他法、规行为。
第二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
控制记录评价对场勘查记录影像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术负责人和过控制负责人应当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
价活动全过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二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 3),报送评价项
目所在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六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加必要的继续教育
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七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序,推进全评价
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理。监督检查记录
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监督检查
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
“黑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全安全评价的申
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人的申、投举报,并依法理。
第三一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填写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评价对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安全评价机构核的要内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开展相应活动的,应的业务范围;定期
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理。
第三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任何形式保护制外评价机构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用或者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
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理。
第三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用资质证书、使伪造的资质证书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警告,并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警告,并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届满办理期或者未经批准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依照本条第一的规定处罚
第三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的,暂停资质年,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人依法理:
(一)从业人员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或者评价报告存疏漏但尚损失的;
(三)未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的技术秘密秘密的;
(五)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严重影响的;
(六)未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规定要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控制未有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或者虚假报告不构成处罚没收
法所得,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以上五以下的罚款法所得或者
法所得不5000 元的,单处或者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人员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他人损害,与评价对承担
赔偿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是指取得国家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一条 本规定施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其资质证书有满前
3 个照本规定的条件和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期不申请或者经
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五条第一的规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
资质条件照本规定行。
第四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
第四三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200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2.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
3.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附件 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第一
业务范围 专业人员要装备名称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
风、矿建、地质、选矿。
岩土工程分析软件,矿井测风表(高、中、微速)
三合一电子风表,光学瓦检仪,多功能气
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
,具有测量露天矿台阶坡面角功能的智能
距仪,地质罗盘,防爆数码照相机。
金属、非金属矿
及其他矿采选业
安全、机械、
电气、采矿、地质。
表,风压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安全、机械、
电气、采油、储运。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测温
,测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
报警仪。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
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
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
化。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测温
,测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
报警仪。
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制造业
安全、机械、
电气、火工、爆炸。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高精
度温、湿度仪,手持式静电测试仪。
第二
业务范围 专业人员要 装备名称
尾矿库
安全、机械、
电气、土木工程、
地质、给排水。
坝体稳定性计算软件,调洪计算软件,渗流计算
软件,坡度规,地质罗盘,求积仪。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安全、机械、电气、
土木工程、给排水。
定量分析计算软件,漏电保护器测试仪,风表,
经纬仪。
管道运输业
安全、机械、
电气、储运、地质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便携式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温仪,测厚
仪。
仓储业 安全、机械、电气、
土木工程、给排水。
风表,湿度计,红外测温仪,测高仪,便携式有
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水利、水电工程业
安全、机械、电气、
动力、水利水电工
程、地质、给排水。
地下洞室火灾模拟软件,溃坝风险分析软件,地
质罗盘,求积仪,经纬仪,万能试验机,位移
计,激振锤,温湿度计,照度计,LN 弦式便携
读数仪,LN 光电式坐标仪标定器。
业务范围 专业人员要 装备名称
火力发电业,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安全、机械、电气、
热能与动力、给排
水。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红外测
温仪,照度计,便携式氢气报警仪,风表。
风力发电、太阳能
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
安全、机械、电气、
土木工程、地质。
地下洞室火灾模拟软件,地质罗盘,求积仪,经
纬仪,万能试验机,位移计,激振锤,温湿度
计,照度计,LN 弦式便携读数仪LN 光电式坐
标仪标定器。
核工业设施
安全、机械、电气、
核工程与核技术、
工程物理、土木工
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
Xγ射线测量仪,环境 Xγ剂量率仪,αβ
面污染监测仪,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
置,中子测量用径迹片,β射线个人剂量计,
β射线个人剂量测读装置,灰化装置,固体径迹
探测元件,元件测读装置,氡测量仪,Xγ剂量
率仪,γ能谱仪,低本底 αβ测量仪,低本底 α
能谱仪,中子测量仪。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
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安全、机械、
电气、给排水、冶金。
多功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仪,温度/湿度仪,热辐射监测仪,经纬仪。
铁路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
安全、机械、电气、
土木工程、通风。 灾害后果计算软件,风险分析软件,经纬仪。
公路 安全、机械、电气、
土木工程、地质。
驾驶模拟器,线形检测车,生物反馈仪,多功能
坡度尺,摆式仪,水准仪,全站仪,交调仪,照
度计,无损探伤检测仪,岩体三维压力检测仪。
港口码头 安全、机械、
电气、建筑。
火灾、爆炸、扩散定量风险计算分析软件,温、湿
度仪,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便携式有毒、有害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安全、机械、
电气、铸造。
除通用设备外,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
关装备。
轻工、纺织、
烟草加工制造业
安全、机械、
电气、化工。
除通用设备外,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
关装备。
其他: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备注:
1.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
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GPS 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2.办公条件:甲级资质机构不少于 400 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乙级资质机构不少于 250 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3专业能力可通过专职安全评价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
发明进步奖从业历证明材料
附件 2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号 资质有期 年
批准机关 批准
批准日期
安全评价
业务范围
(文字表)
技术负责人 过控制负责人
安全评价
一级: 人; 二级: 人; 三级:
从业人员级: 人;
中级: 人;级: 人:
注册安全
程师
企业法人
颁发日期 注册资金
颁发机关 有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编码
邮箱
法定代表
机构负责人
机构系人
备注:
审批机关(盖章)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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