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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0]第29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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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
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一煤层双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采区最多
布置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
加强支护于 20m合机械化
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
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
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备甲烷
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
面 8m2 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
其回风巷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第一百三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负责人审后,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规定:
工作面风流制必须可
专用排瓦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另外布置,并编制设计和制
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风速不得低于 0.5m/s;专用排瓦斯
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 1.0%
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电、摩擦撞击火花
的安全施。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进长度且不得巷。
专用排瓦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烷传感器悬挂用排瓦斯巷回
口 1015m 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2.5%,能发出警信断工面电,工作面必须
作,进行处理。
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煤层中。”
六、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规定:
抽放容易煤层斯时,必检查度和气体
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火征兆时,应当立即取措施。
井上下设的瓦斯管,不得与物体并应当有防止砸坏施。
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25%
)利用瓦斯时,在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
置。
采的瓦斯于 30%
时,瓦斯的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3 中“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
煤工作面回风巷”一行。
八、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在矿井井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简称突出,下
的煤层或定有危险的煤层为出煤层;在矿井的开、生产范围内有出煤层的矿
井为出矿井。
“煤矿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发生煤层煤层
该矿井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出煤层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出煤层管理:
煤层有瓦斯力现的。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 0.74MPa 的。
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事故被鉴定为出煤层的。
出矿井及出煤层的,由煤矿委托具有煤与瓦斯险性资质单位
行。煤矿企业应当将鉴结果报省(区、直辖市)负责煤行业管理的部审批,并报省级
矿安全监
新建矿井的煤根据地质勘探提供资料行煤险性
;经评估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及其他可对采活动造成威胁
的煤层进行危险性鉴定。”
第二百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当预测危险工作面时,
必须治突施,后,可用远距离爆揭穿煤层验措
,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直至预测为无危险工作面时,接采用远距离
爆破震动爆破揭穿(煤层。”
十、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
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施。
出矿井的井人带隔离式;采掘工业时离式应当
放在其 3m 的范围内。”
十一、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足够防洪抢险物资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
出井下全部人,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除后恢复生产。”
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文地质件复杂或有突水淹危险的矿井,应当在
井底车场围设水闸或在水系另外安设具有立供系统且排力不
于最大涌量的潜水泵。”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其他水危采掘,应当在附近设置水闸
具备设置防水闸门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原第二款为第三款,并增加作为:“水闸,并保证
进行 2 闭试验,其中 1 应当在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
地点存放,不得丢失。”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十三、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
闸墙的设经煤矿企负责人批可施工,使前应由煤矿企技术负责组织
验收。”
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井必须做好水害析预报充水坚持预
测预报、有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
第三款修改为:“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岩)度和度以及
安全施等在设计中具规定。”

标签: #安全 #法规

摘要:

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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