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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0]第30号_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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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
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
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
的原
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区、辖市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
行政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
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区、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区、辖市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
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区的人民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法行为,任何单位和
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区、辖市及设区的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培训和实操作培
训。
已经取得业高中、技工学及中专以上学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经考核发证机关同,可以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培训
可以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
计划教学安,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煤矿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和审核两部分。考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
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
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
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的培训向申请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
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60 日内组织
特种作业操作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和实操作考试两部分。不及格的,
考 1 。经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所、设施、
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信息
十五发证关或托承种作的单,应结束后 10
工作日公布考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户籍在地或者从
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件、件、体检
、考合格证材料
第十收到申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
的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理的定。出受定的,应当当出受定;申请
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的,应当当 5 个作日次告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知的,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被受理。
第十条 对已经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20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
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
后,予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发生化或损毁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3 年复审 1
特种作业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核发证机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可以至每 6 年 1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由人或者人的用
人单位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的健康证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合格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
训并考合格。
安全培训时不少于 8 学时,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技术、
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重后或者有 2 以上违章行为,并经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安全培训考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职守坚持廉洁自律 ,
按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
规定情形,及种作业操作证;对应当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法行为,
关规定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种作业人员管理息系统,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查询;对于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社会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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