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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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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
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
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
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
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
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
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
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通,现矿井水害影响相邻矿井,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和工业物的地面标高必高于当地历年最
高洪水位;在须避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险的地
“矿井井及工业内主要建物的地面标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堤坝、
沟渠或者其他可靠洪水的施。能采取可靠安全施的,应当封闭填。”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的地有水体时,必
安全防范施,并遵守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层露头的防水煤()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修筑泄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威胁时,修堤坝和,有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地面的矿井水,妥善避免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及时堵或者改道。地面裂缝
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采相应的安全施,防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及时撤受威胁的人员,并采
止滑坡泥石流的施。”
六、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放在洪、河流冲刷到
,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障碍
破损时,应当及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
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百五十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水煤()矿井以断层
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
“防水煤()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层赋存条件、
性质、开采方法以岩层移动规因素,在矿井设计中定。
“矿井防水煤()一经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水煤()
中进行采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工程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出井出水的位
置及其水量、积水的井及采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应当标出探水
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
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岩溶
塌陷等现,并及时向矿调度及有关负责报告,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急时矿调有关负责人应当织井
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区积水威胁的区,必在排积水、消除威胁后方
进行采作业;如果无法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的,必须按《建物、铁路
要井柱留设与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煤矿企业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下、采区水下开采急倾斜。”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灌浆区、淤泥的废弃井岩石洞穴附近采
,应当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
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应当彻底上部积
水,进行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在水力系的
断层裂隙()、陷落柱构造时,应当查确切位置,规定设防水煤(),并采
的防治水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工作面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
出现气、顶板来压片帮水加大、底板鼓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
水、壁溃水、色发浑臭味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并出警
威胁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矿井采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方法专业人员和专
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其他方法(如物探、探和水文地质
)
性。”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煤层顶板和水体存,应当观测垮落带
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定安全理的防水煤()柱厚度。裂缝带范围
层或积水影响和采煤应当超前进行彻底疏放
采。”
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承压含的煤,应当保证隔够承受
头值大于实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施。
“专项安全技术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煤矿企业负责人审。”
第二百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与开采煤层之间够承受的水头值小
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注浆固底板和改造含层或开采等施,并进行效果检
测,保证隔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头值,有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煤矿企业负责人审。”
二十、第二百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有在建防、
排水系统方可始向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部有强岩溶承压含层时
应当布置在不受威胁位中,并以石门分区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险的采,应当在其附近设置
防水门;备设置防水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施,煤矿企业负责人审。”
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防水混凝土
设置。”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过每小时 6m3,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条修改为:“立井岩段施工,对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
,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或含的地,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
探、。”
二十五、第二百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水量相配的水排水管
电设备和水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和备用
工作水的能力,应当能在 20h排出矿井 24h 正常水量(包括水及其他用水)。
的 70应当不小于工力的
25。工作和备用水的总能力,应当能在 20h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水量。
“排水管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工作水在 20h排出
矿井 24h 正常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工作和备用水在 20h排出
矿井 24h 的最大水量。
。”
二十六、第二百十条修改为:“矿井要水应当有副仓,当一清理
正常使用。
建、改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正常水量1000m3/h 要水
效容量应当能纳 8h 正常水量。
正常水量大于1000m3/h 的矿井,要水效容可以按照下
V=2(Q+3000)
V—要水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水量,m3。
“采区水的有效容量应当能纳 4h 的采区正常水量。
“水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和其他水中有大量杂质的矿井,应当设置沉淀
。水量应当经在总量的 50%上。”
二十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建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
行水文地质探,及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
机、专业人员和专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第二百十三条修改为:“井到底后,应当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
统应当在进采区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成前,井附近应当设置有足能力的
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第二百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道有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
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和水害评价工作,加强
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瓦斯和其他
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施。探放水,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煤()层厚度和及安全施等,在探
放水设计中作出规定。探放老积水最小超前不得小30m管长度不得小
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无法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素时,应当
采用井下方法照有必探的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十六条修改为:“采工作面有下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定探水线专业人员和专队伍使用专用机进行探放水,经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老空或相邻煤矿
“(二)断层溶洞陷落柱时
“(三)放水
“(四)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带时
“(五)近有出水能的钻孔时
“(六)近水文地质条件清的区域时
“()近有积水的灌浆
“()近其他水的地区。”
三十二、第二百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工作面,应当编制防治
水设计,制定并实开采期各项安全防范施。”
三十三、第二百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队伍进
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照有关规定经培训
“安装机进行探水,应当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支护,并在工作面打好坚的立
“(二)清理道,挖好排水探水钻孔位于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应的排水设
备。
“(三)在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人员通道通。
“(四)设计,要探水位置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
亲临同确钻孔位、度和钻孔量。”
三十四、第二百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大于 0.1MPa 的地探水,应当预固结
管,在安装闸阀,进行压试验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安全
制定包括撤人的路线等安全施,并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十条修改为:“钻孔内于 1.5MPa ,应当采用和有防装置的
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出的施。”
三十六、第二百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现煤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
水量增大和顶钻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不得;现场负责人员应
当立即向矿井调度,立即撤威胁的人员安全地安全施,
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第二百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应当首先分析查空间位置、
积水量和水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机,专业人员和专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
部,并监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等,水放
“探放水,应当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水害威胁域内有人员。
近老,应当安排或者队员在现场值随时
分。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出人员,
报告矿井调度,及取措施进行理。”
三十第二百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应当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
量,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应当设有专人监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
做好记录。如水量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第二百十四条修改为:“排和下的积水及巷前,应当制定可靠
的安全施,防的有、有害气体突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水位,并随时检查水面上的
分,现有害气,及取措施进行理。”
本决定自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法规

摘要:

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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