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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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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本隐患类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家安监总局令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局 0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规范(试行)
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评定标准》、北京市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送审稿)
安全生产隐患的类别划分是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工作,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唯一性原则。即一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标志来解释,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以
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这是隐患分类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隐患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
2、通用性原则。即任何一种安全生产隐患都要有所归属,按其主要标志划归于相应的类型之中,分类的结果必
须把全部安全生产隐患包括进去,没有遗漏。
3、稳定性原则。即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应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不能因为安全生产监
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
4、可扩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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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患类别的扩展上预留空间,保证分类体系有一定弹性可在本分类体系上进行延拓细化。在保持分类体系的
前提下,允许在最后一级分类下制定适用的分类细则
根据以上分类原则,结合隐患排查实际工作情况,将隐患划分为以4大类 小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环境因素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2.1 作业场所
2.1.1 选址缺陷
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
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 建构筑物本体设计、施工缺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防雷、防震等进行
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
行等。
2.1.3 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
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
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
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
不够等。
2.1.4 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 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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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 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设置不合理等。
2.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改:2.1.8-1 安
全标志等标志、标识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等标志、标识;标志不清晰、
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
新增:2.1.8-2 信号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信号;信号不清晰、不准确;标志选用
不当。
2.1.9 其他作业场所缺陷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新增:2.1.10 安全距离(防火间距)
缺陷
未按规定对厂房、库房、储罐区、堆场、用于生产经
营的民用建筑之间、设备设施与上述建构筑物之间的
防护间距不当。
二、物的因素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2.2 设备设施
2.2.1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
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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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2.2.2-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
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
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
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
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
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
及安全监控设备。
新增:2.2.2-2 设备的电气缺陷
注:与(2.2.6 电气设备缺陷)不同,
这关注设备的电气组件、配件、零
件缺陷。与厂房内的照明、供电线
路、配电箱、配电室等内容不同。
设备的电气组件、元件漏电、有静电和杂散电流、人
员易接触裸露的带电部位。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
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
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
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
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
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
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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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
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
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增:2.2.7-1 有
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
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7-2 易
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
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2-3 明
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明火、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
体、其他高温物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
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2-4 低
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
他低温物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
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
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
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2.9 其他设备设施缺陷
2.3 防护、保险、
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 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
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
挡车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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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
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 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 其他险、
置装备缺陷
2.4 原辅物料、
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
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
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
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与前
面有较大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缺陷不
同,在于此处是危化品储存过程中
隐患)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
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
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 其他原辅物料、产品缺陷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 职业病危害
2.5.1 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
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
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2.5.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2.5.3 其他职业病危害缺陷
2.6 相关方作业
2.6 相关方作业缺陷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
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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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因素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2.7 安全技能
2.7.1 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
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
作业等。
2.7.2 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
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
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
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
全装置失效等。
2.7.3 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
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 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 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
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
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
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
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
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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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其他安全技能缺陷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
律行为。
2.8 个体防护
2.8.1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
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
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
等。
2.8.2 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
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8.3 其他个体防护缺陷
2.10 其他
2.10 其他人的因素缺陷
4、管理因素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1.1 资质证照
1.1.1 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证照。
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 其他资质证照缺陷
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构及人员
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
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
构)
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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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1.2.3 其他安机构
人员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 安全规章制度
改:1.3.1-1、 安产责
制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增:1.3.1-2、主要负责人或实
际控制人安全职责缺陷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
新增:1.3.1-3、分管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陷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
新增:1.3.1-4、作业人员安全职
责缺陷
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
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
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
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
作业安全管理等。
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
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
程等。
修改:1.3.4-1 制度(文件)管理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缺陷
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
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
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
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
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新增:1.3.4-2 档案记录缺陷
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
不规范等。
1.3.5 其他安全规章制度缺陷
1.4 安全培训教育
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
教育学时不够、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培训内容
不符合要求等。
1.4.3 一
足(含未按各行业规定取证,证件
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要
求资质证照,如:消防监控人员
资格证等)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
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
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1.4.4 其他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1.5 安全投入
1.5.1 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
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标签: #安全

摘要:

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本隐患类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局09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规范(试行)》、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评定标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送审稿)。安全生产隐患的类别划分是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工作,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唯一性原则。即一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标志来解释,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以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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