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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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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加强,预事故
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
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全设单位
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
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
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家安局对设施
综合务院承担
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
督管理。
方各理部的建
“三督管政府
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个以项目”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以将
的建三同级人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全生当加施建
管,及其产经
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列建性研位应
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
水运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营单规定全条
件论证时,应当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民生活在安全方
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
 应当构,
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合国家准或者行业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
的规定应当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办法定以产经
生产合分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当委
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和国家准或者行业
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能采进适用的工技术和可的设备、
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设项
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制的设计件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
(三)建设项目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周边环境
全分
(四)建筑及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检测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工、技术和设备、设施的进性和可性分
(十)安全设施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及建议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
施设位应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查申请,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件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件资
督管门职
应当及时进行审,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
;对范围
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申请人。
条第()设项
规定理部
提交下列件资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件;
(二)建设项目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件资
 对已设施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批准定,
书面告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申请人。
 建设有下予批
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件的;
(二)委托应资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取得相应资的安全评价机构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和国家准或者行业
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纳安
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全设,生
可以向原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其安
营单的,
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生产工原料、设备重大变更的;
(二)改安全设施设计能降低安全性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本办定以安全
成书办法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工应
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当在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
对危程依
附具安全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关施工技术准、规范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应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理。
现安
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改。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设计
或者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准。
位在事故应当
改;施工及时
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及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产经
设施进行检查,对现的问题及时改。
 本建设建设
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进行试运行。
应当于 30 日不得过 180 日,家有部门
有规定或者特殊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试运
行方案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施
全设
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合国家准或者行业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
的规定应当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
生产使应当五条
产监
件资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确认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件资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应当提供查报告
督管门职
应当及时审,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理的
门职将有
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申请人。
条第()设项使
位应规定督管
案,并提交下列件资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确认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应当提供查报告
 对收申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书面告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申请人。
 建有下收不
,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应资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或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要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准的;
(四)择具进行
验收评价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和国家准或者行业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现建设项目试运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应资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全设经营
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本设项
单位成书第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经规定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
使用管理
予审批,同时责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正违法行为,对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建设同时的规
理部批通的,
依法予行政分。
 生的规条规
论证
以并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 定以
安全合分,并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并处 5000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
逾期
设或者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施设计经安
监督管理部门审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验收的。
 本()设项
一的,警告,并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施设计安全
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生产使情况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已安全
未报设的
可以并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设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可以并处 5000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设施,并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织安报告
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出具虚假报告
成犯收违法所5000 上的,处违
上五以下不足 5000
的,单或者并处 5000 上 2 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 以上 5 万以下的他人
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应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理的“三同
时”问题,应当及时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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