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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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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 年 4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公
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
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
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
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回采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建、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
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
施工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
合下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资,施
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级或者级以上资
,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
  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安全专应当
对尾矿库库及尾矿坝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证。
  二条 尾矿库库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库区地条件、水文气象
民区和要工业构筑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定。
  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加高尾矿库坝体。
  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格按照
设计施工,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案和日常管理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案、安全
隐患排查案,并长
  五条 施工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库
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行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时
不得过 6 月,排放不得初期坝坝运行结后,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可证。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生可证时,验收申请时已提交证条件的
件、资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可证时,可以不审查。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经技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单位
人不得对下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性;
  (四)坝、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最终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式、布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或者废进库等。
  十九 尾矿库应当三年少进行一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尾矿库水文构筑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尾矿积至计坝,应当对坝体进行勘察
并进行专项评价
  第二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被确定为库、库和库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
  (一)定为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尾矿库所在地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的,应当即停产,定的间内消除险情,并尾矿库所在地人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定为库的,应当在定的时间内按照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责任制,实施 24 时监测监班值守,并
对可能发生的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泥石流山体
滑坡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便
使用的地方。
  应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尾矿库年度、度作业计划,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做好记录并长
  第二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查,对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理,并建立隐患
案。
  第二四条 尾矿库出现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权限和职
当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并启动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流土等现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三)库内水制的最高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管()坍塌堵塞
  (五)其他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五条 尾矿库生坝体坍塌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
进行抢险,防止事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及财并立当地级安全生产监
管理部门和人民政
  第二六条 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证并,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任单位和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七条 尾矿回采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
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
  安全预评价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期间行日常安全管理和
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八条 尾矿库运行设计最终或者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殊情期完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方但延
期限不得过 6 月。
  库容小于 10 立方高低于 10 尾矿库闭库程,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 尾矿库运设计最终的前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
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制安全专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条件
  (一)尾矿库已使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竣工和施工监理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一条 生产经营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
,应当包括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所在行政区域位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坝方式、总库尾矿坝外
坡比、尾矿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其他相关资
  第三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散或者关闭
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
管单位负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请以上人民
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
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
用。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案,
记录监督查结、生产安全事故及法行为查情况
  第三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查,
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理。
  第三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报制度,公开举报电信箱
或者有关,应真调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
法作出理。
  第三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产经营单位应预案的备案管
理,并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级人民政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行政分。
  第三十九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十九条、第二
条、第二一条、第二二条、第二三条、第二四条、第二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警告1上 3 万元以下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单位予行政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四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规定条规定的警告,并
3万元的,依法责令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按照规定
以关闭。
  第四一条 生产经营单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实施闭库的,警告
3万元款。
  第四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 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国家监督 2006 年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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