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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1年3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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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 年 11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59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  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节 执  行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
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序和国
的除外)
  ⒉暴力干婚姻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轻微刑事案件:
  ⒈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
序和国的除外)
  ⒎侵知识产权案(刑法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
和国的除外)
  刑法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本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人民法院诉的,人民法院当依法受理。
其中证据不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刑罚的,当告被害人安机案,或者移送公安机
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犯自、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
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安机或者人民检院不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站
服务器所在网络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所在,被害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及其管理所在,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以
及被害人财产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不一的,
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但住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机构所在
登记不一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机构所在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初停
的中国口岸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
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国与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铁路法院
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管单位所在地或
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入境地或者离境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居住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
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被告人被抓获
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
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地或者犯罪的人民法院审判为适的,
罪犯地或者犯罪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刑期间犯罪的,由服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逃期间犯罪的,由服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
罪犯并发现其在逃期间的犯罪的,犯罪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人民法院
公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当依法审判,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
或者一罪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人民法院下达改管辖决定书,知同级人民检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送中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人民法院审判:
  (一)大、复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送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当在报请决定后,至迟于案
件审理期限届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人民法院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
决定。不送的,当下达不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
法院依法审判;同送的,当下达送决定书,知同级人民
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
使管辖权的,请求移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以管
辖,也可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上同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受理的人民
法院审判。必要时送被告人主要犯罪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当在审理期限解决不成的,由争议的
人民法院分别层报上级人民法院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定下人民法院其管辖的案
送其他下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定管辖,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
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管辖决定书、
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公诉案件,当书
知同级人民检院,并将卷材退回,同时当事人;对自诉案件,
卷材送被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院撤回
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人民法院
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情况
决定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
  (三)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其他
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用的活动
  (五)本案当事人及其委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诉工作的侦查、检人员,调
民法院工作的,不得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审判程序中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
法院作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二审程序或者
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当依法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任审判员、书员等人员的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判人员回避的,口头或者面提出并说明决定。
  院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审判
委员会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由副长主持,院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口头
或者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回的,以在接决定时申请复议一
次。不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
当庭回,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人员回避的,人民法
当决定庭,人民检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审判委
员会委员、庭、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其回避问题由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依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
复议。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有的辩护权
利。
  被告人除自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辩护人辩护。下人员不得
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关、监现职
  (五)人民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有利害关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人。
  前第四项至第七规定的人员,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以准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任后二年
不得以律师身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任后,不得
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或者父母不得任其任
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人民、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
监护人、被委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当核实其权委书。
  第三十八条 一被告人以委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案被告人,或者案处理犯罪事实
在关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三日
当告其有权委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护人的,当告申请法律被告人供法律情形的,
当告依法通法律机构指为其供辩护。
  告知可取口头或者面方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当在
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定的人员要求。被告人供有关
人员的系方。有关人员无法通的,当告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申请当在二十
时内交所在的法律机构
  第四十二条 没有委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当通法律
机构指为其供辩护:
  (一)
  (二)辨认或者控制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辩护人的,当通法律
机构指为其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以通法律机构指为其供辩护:
  (一)共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辩护人
  (二)有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法律机构指师提供辩护的,
助通书、诉书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料送达法律
  法律助通、被告人供法律助的理、审判
人员的系方;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开庭的间、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机构指的律为其辩护,
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当准
  供法律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的律为其辩护的,人民
法院当查明原因。理正当的,当准被告人须另行委辩护人
告人未行委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当在三日法律机构
为其供辩护。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的,当在接受委托之
三日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机构决定为被告人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师应当在接受
三日法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
民法院也可以查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
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料不得查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便并保
间。
  复制案卷材用复扫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
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院收
的证被告人无罪或者的证据料未送,申请人民法院调的,
当以书面形提出并提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人民检院调。人民检关证据料后,人民法院当及
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的证人收
本案有关的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签发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人收、调与本案有关
的证据料,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人不意,申请人民法院收、调
或者申请证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人收
证据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调取必要宜或者能由辩护律
、调的,意。人民法院收、调证据,辩护律师可
  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收、调的书证据料,由提供人签名
单位;向个人收、调的书证据料,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有关单位、供的证据料,出具收据,证据
料的名称、收间、件数、数以及件等,或者审判人
签名
  收、调证据料后,当及辩护律摘抄、复制,
人民检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当以书面形
提出并说明明需要、调证据料的或者需要调查问题
  辩护律申请,人民法院当在五日出是意的决定,
知申请决定不准、不意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三日当告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
果经济困的,申请法律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标签: #法规

摘要: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  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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