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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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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05 1 0 172KB 10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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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全许可行,根据《安全
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
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
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
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
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
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
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
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
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
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
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
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
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
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
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
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
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
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
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
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
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
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设计规
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
相关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
道工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设计防火
范》(GB50183)等相关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所、区域及民分布情,建
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互影响
,安全施是否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和安全
施是否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
()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托条件是否安全可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
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
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民生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民生
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准、行业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
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则》的要
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
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
应当选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
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
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据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并对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中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的理化性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输的技术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
其安全可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
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
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并对
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本实
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
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制件);
()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照或者企业
预先核准通知书(制件)。
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
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
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文件、日起工作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
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文件、
日起即为受理。
三条 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有关人组织专
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建设单位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
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的实质内
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
工作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的有
件、资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
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有关人或者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
行审查;,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应当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性和建设项目设
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
提出的审行审,作出同者不同意设项
20 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20 日
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
10 日
设单位。
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
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
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害因素辨识和评价
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场址
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
行业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不符合法律、
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
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未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
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
件、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
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判断不准
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
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准要的;
(六)未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五条 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生重大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案或者装置规模发
重大化的;
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经过整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审查。
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
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
施的;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内未开工
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类别数量超
出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章和国家准、行业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
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得相应
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编制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
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
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设计开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提交下列文件、资,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全部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
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
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
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的,不
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书面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全或者不符合要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文件、
建设单位需要的全部
的,收申请文件、资日起即
理。
五条 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
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关人
或者组织,对申请文件、资行审查,
或者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决定,并
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十九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有关人组织专
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出同意或者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决定,建设单位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具审查的,经本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并应当将
理由告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的实质内
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
工作人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的有
件、资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
通过的;
(二)未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准、行业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
和建,未作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的,建设单位经
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
策和建的;
(五)对未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
对策和建未作分论证说明的。
第二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经过整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产(使用)
第二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
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检测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并处于
正常适用状态
十九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验、检测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
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家,研究建设项目(使)
(以下简称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
的规定,制定周密生产(使用)案。生产(使用)
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单机试车
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成情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
急预案;
()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使)
互影响的确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情
(六)人资源配置情
(七)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家,研
提出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制定
周密生产(使用)案。建设项目生产(使用)
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
(一)建设项目施工成情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和设计能力
(三)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策;
(四)采的安全施;
(五)事故急救援预案;
(六)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前,将建设
项目生产(使用)案,分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
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安全生产将建
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同时进行
(使用)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生产(使用)
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使用)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采安全生产
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
同时进行生产(使用)。
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生产(使
用)案进行审查。
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生产(使
用)条件进行确,对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使用)前,
(使)案,报送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
性负责:
(一)生产(使用)案备案
(二)生产(使用)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生产(使用)案以及是
否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四)家对生产(使用)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实情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项、程隐患查情
以及施的实情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制件);
()建设项目质监督手续(制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工程师
(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一)业人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的文件(制件)。
第二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
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的,应当自收
备案文件、日起工作生产(使用)备
意见书
第二七条 建设项目生产应当不少于十日
超过需要延期的,可以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两次延期后仍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
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家分
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使)
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施工单位
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施工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包括施工单位以
的建设项目施工情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
件);
(三)施工据和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准、行业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
(),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
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得相
应工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
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报告包括下列内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
第二建设项目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
及其安全设施(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
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一安全评价机
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章和国家准、行业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则》的要
第二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生产(使用)
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安全评价报告的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
(一)危险、有害因素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验、检测调试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果、对策;
(五)事故急救援预案。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第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生产
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
,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生产(使用)期间是否事故
以及改情报告;
() (
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文件(制件)。
第二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
位应当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
下列文件、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
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申请文件、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文
件、日起工作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文件、
起即为受理。 第二三条 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
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有关人
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进行审查,作出同
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
定,并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
料时,应当组织或者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
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
(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
第三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
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有关人组织专
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出同意或者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
(使)建设单位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意见书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应当将
期限和理由告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的实质内
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
工作人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的有
件、资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或者施工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
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准、行业
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
验、检测,或者经验、检测不合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
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
第二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
工质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
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
的;
(五)未选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
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准要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
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包括建设
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的,建设单位经
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使用)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日起十个
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
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使
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经过整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0 日内,应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
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申请资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五条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之、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应当及明材料和有关情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七条 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
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
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得安全行政许可
的。
第三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
撤销
第三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案及其管理制,并及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
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
立、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案及其管理制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
许可情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进行监督查,对
本办法的情,应当理,并
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责,对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情进行监督查,并将查中发现违反本实
施办法的情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 级安理部年 1
31 日,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实施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2 15前,将
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报告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年 2 1 日前和 8 1 日
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和当年上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的实施情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第七章 法律责第六章   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徇私舞弊
职权玩忽职守,未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和监督管理责的,予处分。
第三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分;
构成犯罪的,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得安全许可从事
产、储存活动,不理的;
(二)接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不及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或者接受建
设单位的财物利益的。
第四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的,责令建设,
百万元以下的款;构成
建设项目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重新申请
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自建设的,照前款规
第三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七条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从事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自建设
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
建设的。
第四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的法律责条款予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
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生本办法第二一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未经设计审查或者设计审查未
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三条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
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
者安全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以下的
万元以下的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
的;
()有关单位和家研究提出试(使)
能出现的安全及对策,或者未制定产 (使
用)案,进行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家对生产(使用)案进行审查、
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查确的;
(五)生产(使用)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政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
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
件、资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
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
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案,进行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案未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未采安全生产
施,事故的。
第四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
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再申请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得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
日起内不得再申请审查。
第三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虚假报告、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
第四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虚假
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予处
第三六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由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八章 第七章   则
第四条 对较小、危险和工艺路线简单 第三七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的内
45 号令条文 8 号令条文 备注
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格式,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第四七条 建设项目分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分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
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6年 10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
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
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
有企业建设与有生产、储存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
置(设施)的;
()置 (
施),或有企业建设与生产活动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
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
目:
(一)企业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
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
址更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
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生产
装置(设施)相对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规定。
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安全条件
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备案。
第五三条 本办法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
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
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第五四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2006年92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
法》同时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45号令条文8号令条文备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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