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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2]第43号_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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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
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为,任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全生产监管理部门
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
设施、设施、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条 对建、建、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审查、
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建、建、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质的设单位进行设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相应质。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准的安全设
施设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负责。
加危险化学品管道接、防、无作业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进行全过程监督,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设在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加管道压力
等级、加防护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使用),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
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
(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在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
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予以修复
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单位负责人并及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
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
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较大的区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控;对
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报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
审查手续
第十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法
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自开、关危险化学品管道门;
(二)采用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动、毁损涂改管道标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便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或者放置重物;
(六)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
危害管道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予以止,法处置时应当当地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层的
物;
(二)取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机械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养殖场、温室建家畜棚圈以及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缘两侧 5 米外的
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要求的,应当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加气、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物品的生产、经、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500 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
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在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
疏浚作业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线1000 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
施采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实施采爆破等作业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
7前书面通管道单位施工作业方案管道位, 与管道单位共定应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5 米至 50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地域范围内建、建、
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设安全接地体、避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200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
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合下
条件
(一)已经制定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
(三)施工作业人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四)有保安全施工作业的设、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用设施、工防护设施、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其他
;确其他用的,应当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配备相应
的应急救援和设,定期组织急演
发生危险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当立即启及响,采
措施进行或者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定立向事发生级以安全
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二十条 对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措施及
,并置方案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级、设区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建、建、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设施设审查、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依法予以协调送有关主
管部门处理或者报本级人民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根据实采取事故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建、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止建设,期改的,处 50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成犯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有相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送建设行
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
第三十四条 有下情形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可以处 5万元下的
的,处 5万元10 万元以下的节严的,责整顿
(一)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或者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护的;
(二)进行危及险化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规定管道
或者与管道单位共定应采取应的防护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现场
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采取有措施及妥善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5万元10 万元下的;构成犯罪的,依
追究刑事责任。
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按照本规定置方案级以
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全生监督管理门责可以 1 万元以下
的,处 1 万元上 5 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
安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安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厂区(包括化工区、工业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空设施、场、压站
场;
(二)管道的工保护设施、设施、设施、震设施、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
、管以及管道涵洞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阴极保护测试阳极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 条本规定施行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物品的生产 、
存储场所,应当所在地人民根据当地的实,有划、分步骤搬迁理或者
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2 3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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