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丙烷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及附录(滨化集团)(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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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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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丙烷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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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1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 布
目 次
前言.........................................................................3
引言.........................................................................4
1 范围.......................................................................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术语和定义.................................................................6
4 基本要求...................................................................6
4.1 全员落实...............................................................6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7
4.3 激励约束...............................................................7
4.4 完善制度...............................................................7
5 隐患分级与分类.............................................................7
5.1 隐患分级...............................................................7
5.2 隐患分类...............................................................9
6 工作程序和内容............................................................10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10
6.2 制定排查计划..........................................................10
6.3 隐患排查..............................................................11
6.4 隐患治理..............................................................12
7 文件管理..................................................................14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14
9 持续改进..................................................................14
9.1 评审..................................................................14
9.2 更新..................................................................14
9.3 沟通..................................................................1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1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5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15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台帐.............................15
2
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4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环氧丙烷生产行业隐患排查
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环氧丙烷生产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环氧丙烷生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5
环氧丙烷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丙烷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
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环氧丙烷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
编制。
目前,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工艺方法较多,本文以氯醇法生产工艺进行分析。该工艺方
法涉及的主要原料有丙烯、氯气、石灰,主要产品有环氧丙烷、二氯丙烷、氯化钙。生产
企业主要工序有压滤、环氧丙烷生产、环氧丙烷储运等,包括石灰乳、氯醇化、皂化、产
品精制、二氯丙烷水洗、电石泥回收利用、污水预处理、循环水、制冷、储存、包装等岗
位。本文详细列举了对上述工序包含的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有类似工艺的生
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隐患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
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
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6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
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全员落实
4.1.1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
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
理的落实。
4.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
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
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
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1.3 企业安全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
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
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4.1.4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
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
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
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1.5 企业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
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
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
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6 企业各专业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安全检查及事故隐
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7 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公司、车间
(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公司(厂)级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1.8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实施
(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1.8.1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3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7
4.1.8.4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5 基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由使用单位负责
检查维修)、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6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文件、记录、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7 营销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8 安全、消防、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治
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9 企业办公室(党办、厂办、工会、团委)、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其他部门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9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管理部门、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不同季
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1.10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11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4.1.12 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
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负责。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
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
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
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4.3 激励约束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
的鲜明导向。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
定奖惩制度。
4.4 完善制度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
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8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 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
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
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
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
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
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
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
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
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
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等规定要
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
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
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
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
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
(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
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甲 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 B、乙类液体为
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
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
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
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
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
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
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
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
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
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
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
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
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
区,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
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高压设
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
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
不合格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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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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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2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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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