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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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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办法
总局令 34
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第 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2006 7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7 429 日发布的
《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信访 办法 总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
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
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
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
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
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
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
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
或者奖励。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省、
治区和设区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与
环境信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及设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
处理和督促检查环境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办理,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环境保护业务,
了解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环境信访工作;重
视环境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条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单位、下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环境信访
事项;
(四)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机构上报处理结
果;
(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八)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
包括环境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等内容。
第三章 环境信访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本机关网站公布与环
境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
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
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
当面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必要时可以就信访人
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或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推进全国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信息系统,
与环境举报热线、环境统计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互相联通,实现信息共
享。
第十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输入环境信访信
息系统:
(一)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事实和
理由摘要;
(二)已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办理和督办情况;
(三)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发生、处置情况。
信访人可以到受理其信访事项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其提出
摘要:

环境信访办法总局令第34号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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