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7-05 0 0 168.76KB 6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46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 2004 12 21 日农业部第 37 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 2005 41日起施行。
2005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
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
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
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
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
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
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
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
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
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
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
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
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
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
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
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
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
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
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
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
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
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
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
证明。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
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
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 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 I类的水产
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 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
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

标签: #管理

摘要: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

展开>> 收起<<
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pdf

共6页,预览6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教学课件 价格:1库币 属性:6 页 大小:168.76KB 格式:PDF 时间:2024-07-05
/ 6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