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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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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1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10 12 30 日经农业部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3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
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
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
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
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
(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
育区域。
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
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
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者管辖水域的,由相关
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渔业主
管部门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
理机构、管理基础等;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
情况)等;
(四)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
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
对象名称+“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
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
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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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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