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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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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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第一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
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
实施,根据 12 月23 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
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
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
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
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
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
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
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
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
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
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
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
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
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
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
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
备、工艺。
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
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
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
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
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
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
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
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
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
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
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
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
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
患。
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
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
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
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
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
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
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
境问题。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
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
污染物超标1-3 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
“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
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
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
境问题。
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
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
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
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
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
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
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督办落实
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
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
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
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
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
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
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4 年11 月
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
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
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13 年12 月下旬至 2014 年1月20 日,县
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4 年1月20 日前企
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2014 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
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
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4 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
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
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
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
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整治验收阶段
2014 年5月至11 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
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检查评估阶段
2014 年12 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
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
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
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
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
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
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
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
工作的支持。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
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
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
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
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第二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
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
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
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
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
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
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
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
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
“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
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1O]23 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
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
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
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
“土规定”。
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
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
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
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
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
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42 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
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
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
统收”等“土政策”;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
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
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
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
2、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
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
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
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
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的行为。
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
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
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环发[2013]25 号)的要求,环保局应建立专
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
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
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
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
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
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根据湘群组发[2013]45 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
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 2014 年2月10 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 年1月1O 日一 2014 年1月25 日)
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
治工作。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
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
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对清查出的问题,
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
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在 2O14 年1月25 日前将自查自纠情
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
上报至县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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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第一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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