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年2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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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应急〔2020〕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
关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MM国家发展改革委MM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MM政MM部MM自M然M资M源M部MM生M态M
环M境M部
水MMMM利MMMM部MM中M国M气M象M局
2020 年 2月21 日
M
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M
M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
解我国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
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
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
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M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
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
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
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
矿流经路径 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
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特点,
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
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
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工作目标。
自 2020 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
开发的前提下,全国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
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 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
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
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
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
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
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
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
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
库安全风险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
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
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
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
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
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
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 2020 年起,在
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
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要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
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
单位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其他主流
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省
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
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
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
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
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
超过 200 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 3公
里、重要支流岸线 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
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发展改革
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部按职责分
工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
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
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
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
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发展改革委、自然
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指导,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
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
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
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
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
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
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
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
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
终满足设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
在2016 年至 2018 年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
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
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
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
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
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
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
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 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
估。尾矿库下游 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
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
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
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
实)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
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
2022 年 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
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
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地方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
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
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
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
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部牵
头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
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
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
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
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
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
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
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
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
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
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
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
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
环境造成的危害。(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按
职责分工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各省级人民
政府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
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
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
及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
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应急部牵头指导,各省级人
民政府负责落实)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
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
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
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按职责
分工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
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
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
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
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
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
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
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
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
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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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水 利 部 中 国 气 象 局2020年2月21日 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我国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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