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年9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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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0〕69 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
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
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
::::::应急管理部
::::::::::::::::::::::::
:::::2020 年 9 月 16 日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
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
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
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
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
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
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
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
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
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
受理。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
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
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
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
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
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
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
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
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
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
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身份的材料。
第八条::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
督。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
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
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
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
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
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
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
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
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
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
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
应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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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年9月16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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