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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0年9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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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
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有效
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
机制,制定本办法。
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
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
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
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失信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
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
1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失信惩
名单管理工作。其他行业领域需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惩戒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告知、异议处理、认定后,
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名单信息逐级上报。
严重失信名单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
汇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并推送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失信惩戒名单
,
和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信惩戒名单管理
,
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职责可由
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举报核查等途径,采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信惩戒名单信
息。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需纳入安全
2
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可移交至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
核实认定。
原则上对失信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负责事故调
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30 日内,完成审核、
告知、异议处理、认定、报送等程序。
第二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点关注名单:
(一)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拒绝作出书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或作出安
生产信用承诺后违反承诺的;
(三)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重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的;
12 累计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
2以上安全产监管指行安
产行政处罚决定的;
)需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信主体出具书面认定书,认定书应明纳入重点关注名
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提示、纳入日期、管理期限
3
申辩权利等事
失信主体在收到认定书后 5工作日内可出异议
,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5工作日内
核实并反馈结果。规定期限内未出异议的,异议。
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可采下列
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加执法频次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以重点审查;
(三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持事政策等方
面,应限制;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
重处罚;
)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予以表彰奖励
)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施。
第九条 重点关注名单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政
网站向社会公,并应急管理部报送。名单信息包括
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失信人名、纳入日
期、纳入事由依据、审核认定部门。
6
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计。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
诺,提供已纠失信行为的材料,管理期后自动
4
移出。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失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
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可,或在安全生产
有关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被暂扣吊销
,或在令停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
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
未按照批的安全设施设施工的,未批建或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行贿不正当手段
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可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结果
训考试结果证明的;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伪造销毁有关
据,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事故调查或
安全监管监的;报、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6内未进行
改或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失信行为的;
5
)需要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
采集部门应至少提前 5工作日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告知
书应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
提示、管理期限以及申辩权利等事
失信主体在收到告知书后 5工作日内可出异议
,信息采集部门应在 10 工作日内以核实并反
。规定期限内未出异议的,异议。异议
认定程序。
后,原则上 7工作日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
级应急管理部门失信主体出具书面认定书。认定书应
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提示
管理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程序等严重失信名单在省级
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并有关部门通报。
应急管理部将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汇总向相关部门通
报,同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
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包括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失信人、纳入日期、纳入事由、依据、审核决
定部门。
6
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的施实施联合惩戒。
12 ,
期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个月认定书出具部门出移出申请,由省级应急管理
部门审核通过后以移出,并将移出信息报送至应急管理
部。移出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在国、省级部门政
网站向社会公
移出信息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信人名、移出日期、审核决定部门。
经认定部门核实,失信单经注实际不再经营
的,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24 个月自动移出。
自管理期起延重失信名单管理期期一般为
12 个月:
(一)失信行为未纠正
(二)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十规定的情
失信名单管理期满前向认定单位申请提前移出
(一)列入名单之日起满 6个月
(二)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7
为;
(三)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10
工作日内核实改情况,审核通过后,可移出严重
信名单。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不得予提前移出。
第四章 附则
信息通机制,及时确掌握部门对严重失信名单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等情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关业务系统中信用监
功能,查使失信惩戒名单信用信息,汇总实施惩戒
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信惩戒名单信
息管理制度机制,严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工作。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加大隐私保护
度。对弄虚隐瞒不报的,用职徇私舞弊的,
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的实施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8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施行,2017 5
9日原国安全监管总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行为开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
2020 928
9

标签: #安全 #法规 #管理

摘要: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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