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年7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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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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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为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大特事故教训,着力防范
化解系统性风险,2020 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精准化排查评估,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
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自动化控制、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
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方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要求。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应急管理部安排,推动各地区强化整治,依法淘汰
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淘汰落后化工工艺技术装备,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防
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在查阅资料、实地调研、征集意见、座谈研讨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组织
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 年)(征求意见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 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拟印发各地区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依
据,规范加快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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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 年)(征求意见稿)》。
该目录是一套定性评价标准,突出底线红线,借鉴有关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做法,提炼了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形成目录,分为关闭退出(5条)、停产整改(18
条)、限期整改(15 条)三类,用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关闭退出类的,依法暂
扣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
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属于停产整改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用有关装置设施,经整改仍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属于限期整改类的,责令限
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总体考虑该目录印发后,部署各地区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政策引导、属地实施的原则,对照目
录,组织对辖区内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及其他化工、医药企业进行摸
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企业分为关闭退出类、停产整改类、限期整改类,并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措施
实施整治,通过一年时间,依法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求各地区出台配套的政策
措施,加强引导,推动优胜劣汰,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 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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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的重要评价项目,将
列入关闭退出类或停产整改类。该目录旨在推动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
安全保障能力,主要依据近年来化工重特大事故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技术、装备方面的问题,如吸取河
北张家口“11·28”重大爆燃事故和内蒙古乌兰察布“4·24“较大爆燃事故教训,提出禁止使用多节钟罩
的氯乙烯气柜,同时征集了重点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编制,2020 年第一批列出了淘汰落后技术 6种,淘汰落后装备 12 种,其中禁止类9项、限制类 9
项,并明确了限制范围、改造时限和代替建议。
前期已就两个目录征求了有关重点省份和中央企业的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并按程序印发。后续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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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 年)
(征求意见稿)
一、关闭退出类
序号 评价项目 依据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57 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三条。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
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
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七条第一款。
3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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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GB/T 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功能,且从业人员少于20 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二、停产整改类
序号 评价项目 依据
1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57 号)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三十条第五款。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
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二款。
3
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
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
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
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4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
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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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
室、外操室、巡检室,未在2020 年8月前拆除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
版)》(GB 50016)第 3.3.9 条。
7涉及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
七条。
8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
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除
外)。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第 6.3.16 条;《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第 7.4 条。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
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第
6.4.2 条第六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10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
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三)款;《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
准》(GB/T 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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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气柜
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未设置气柜压力过低、压力过高、柜位过低(低低限)
和柜位过高(高高限)的联锁设施,并未配备紧急停
车按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 50160)第 6.3.12 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六条第二款。
13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
14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六条。
15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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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
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
施未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17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
精细化工生产装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
121 号);《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7〕1号)。
18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三、限期整改类
序号 评价项目 依据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组织开展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3〕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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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
化工生产装置未在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
管三〔2017〕
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
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2022 年底前,已开展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
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
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3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
置在装置区内,且2020 年底前未完成搬迁的;涉及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
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779)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
加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 5.2.17 条、第 5.2.18 条;《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
42022 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
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
5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布局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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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12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
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 5.2.18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 6.2.7 条。
7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
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第 3.0.3
条。
8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 4.1.6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10.2.1 条。
9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
10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1
自2020 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
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
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
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
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
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
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六条。
12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
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
〔2018〕74 号)。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
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
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14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
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5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
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
注:1.关闭退出类 3,主装置涉及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的工艺、设备的,按照关闭退出类有关要求执行;辅助设备涉及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
8
工艺、设备目录的工艺、设备的,按照停产整改类有关要求执行,且只需停用相应的装置设备。
2.关闭退出类 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首先应按照适用的行业类别,满足相应行业的设计规范中关于外部距离的要求,如石油化工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精细化工企业
须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其次对于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的,还要按照《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的有关要求确定其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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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一、工作背景为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大特事故教训,着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精准化排查评估,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自动化控制、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方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应急管理部安排,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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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