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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6号_《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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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6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12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16 4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5 17 日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6 8 日修改的《煤矿企
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XXX
2016 2 1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
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
(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
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
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
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
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
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
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
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
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 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评估和监控措施;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
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
山救护队签救护协议;
)制定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
业危害防治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种作业操作格证
(二)从业人员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施、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
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的劳动防
(四)依法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防和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效期内。
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条规定的
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2 能行人的通地面的安全出,各
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30 ;井下平到上一
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并与通
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一
到进风巷道,另一到回风巷道巷道净断面满足行
人、运输、通和安全设施设备安、检修、施工的要;
(二)按规定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
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工作
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
要通行通,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机,主要通
机按规定能检;生产水和采区实行分区通瓦斯
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
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
行通,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断电
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审查签字
制度,配备足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
瓦斯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
施、效果和安全防合防突施;
(五)有防尘供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统;有水害
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防水和井下
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材料库;开采容易和自
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防煤层自
)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
直接接地;井下气设备的型符合防要求,有短路、过负
地、漏电等保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机按规定采用专用
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运送人员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合格的
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输送带的阻燃性
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有通信联络系,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按矿井瓦斯等级应的煤矿许用炸药电雷管,
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任;
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生产安全淘汰规定的设
生产工;使用的矿用产应有安全标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用型号应与矿
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统;
三)有反映际情况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
井上下巷道布置,采工程,通风系,井
运输系,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断电控,人员位置监
测系压风、排水、防、防火注浆采瓦斯等管路系
,井下通信系,井上、下配电系和井下气设备布置
,井下路线图。采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条规定的
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台阶坡边坡角符合最终边
要求;
(三)配电线路动机、变压器的保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
,有 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施;
)地面和采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
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
)有反映际情况图纸:地地质,工程地质
合水文地质,采、排工程运输系
电系,通信系,防排水边坡测系
,井工采区与露天矿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条 煤矿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下列文件、
(一)煤矿企业提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制件),各分管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
;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
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
护队签订的救护 议。
(二)煤矿提的文件、资料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
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的证明材料
7.种作业人员操作格证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质的中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定文件;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
斯参数测报告, 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报告
12.矿井灾害防和计划
13.井工煤矿采工程,通风系
14.露天煤矿采工程边坡测系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
山救护队签订 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机、主提机、空压机、主排水
合格报告
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人提的申
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理:
(一)申请事不属本机关职的,时作出不予
理的定,并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或者要求
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时出具理的证,通过互联网申请
的,符合要求后时提供电子受回执
(三)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逾期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理。
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提的文件、资料图纸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的机构应当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
、检验结 负责。
四条 已经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指有关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
存在疑问核查的,应当场进行核查。
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讨论,并
在受理申请日起 45 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
日起 10 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由。
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
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 年。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月按照本实
施办法第条的规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本、本。
十八已经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
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同,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
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准化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第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
一的,应当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的;
(三)变更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称的;
(五)煤矿改建、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的,自工商营
更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的,
应当改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 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
本和主要负责人任文件(或者);申请变更本条第一
款第二、三、四的,应提供变 后的工商营本;申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的,应提改建、建工 程安全设施
条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
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变更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
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本,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安全
生产许可证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并加公章。
第二三条 煤矿企业办、关的,应当自办、关闭决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局长XXX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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