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下册:安全分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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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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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 版)
下册:安全分册
编制说明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途径,
对深入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治理两年行动,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具
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江苏省工程质量安
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 版)》(上册:《质量分册》,下册《安全
分册》)(简称《市政燃气细则(2023 版)》),与已印发的《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
手 册 实 施 细 则 市 政 工 程 之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综 合 管 廊 篇 ( 2022 版 ) 》 ( 苏 建 质 安
〔2022〕221 号)形成合力,共同填补“国家、省、企业”三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中“省”一层级在市政工程上的空白。
《市政燃气细则(2023 版)》的编制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
册(试行)》(建质〔2018〕95 号)为基本遵循,借鉴编制、修编《江苏省工程质量
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简称《房建细则》)2020 版、2022 版的工作经
验,广泛听取《房建细则》2020 版推广使用后基层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系统
梳理国家和省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
上,将其中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条文,尤其是强制性条
文编纂成册。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了燃气工程涉及的基坑工程、土方工程、管道设备
的装卸运输和存放、焊接与切割、无损检测、清管试压、顶管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
火作业、临时用电、临时消防以及安全防护等关键工序及步骤的安全要求。其它如脚手
架工程、起重机械、模板支撑体系等与建筑工程通用部分可参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
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 版)》(苏建质安〔2022〕135 号)相关要求执行。
希望《市政燃气细则(2023 版)》成为一本指导企业、项目、一线人员开展城镇
燃气工程建设、非常实用的工具书和口袋书,使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
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目 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2 行为准则 1
2.1 基本要求 1
2.2 安全行为要求 4
2.2.1 建设单位 4
2.2.2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5
2.2.3 施工单位 6
2.2.4 监理单位 9
2.2.5 监测单位 10
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0
3.1 基坑工程 10
3.2 土方工程 19
3.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20
3.4 焊接与切割 20
3.5 无损检测 21
3.6 清管试压 22
3.7 顶管作业 23
3.8 受限空间作业 23
3.9 动火作业 24
3.10 临时用电 24
3.11 临时消防 27
3.12 安全防护 28
4 安全管理资料 30
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30
4.2 土方工程资料 31
4.3 焊接与切割资料 33
4.4 清管试压资料 33
4.5 受限空间作业资料 33
4.6 动火作业资料 33
4.7 临时用电资料 33
4.8 安全防护资料 35
5 附则35
— 1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1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奠定我省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修订);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 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9.《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8 号);10.《江苏省安全生
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5 号);1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1 号)等。
(二)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等。
(三)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4〕153 号);3.《《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 号);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 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1.3适用范围 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监测等
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
责。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
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
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2.1.2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
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
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
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
务院令第 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
订))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
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 2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
规〔2022〕2 号)
第四条第一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1.3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
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
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
规〔2022〕2 号)
第四条第二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标准》JGJ/T250-2011
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心健康。
3.1.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表达、计算、计算机应用能力。
3.1.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 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
3 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 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5 具有终生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2.1.4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
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
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
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
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2〕40 号)
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 3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
规〔2022〕2 号)
第四条第三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1.5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
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
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
理等制度。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
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2 版)〉的通知》(建质
规〔2022〕2 号)
第四条第四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1.6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
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
患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2 安全行为要求
— 4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2.2.1 建设单位
2.2.1.1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
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
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2.1.2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
包单位。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
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
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
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建管
〔2022〕99 号)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2.1.3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
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
强履约管理。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2.1.4 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
施工企业。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
业。
2.2.1.5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
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
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
向施工单位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
安全。
2.2.1.6 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
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
— 5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2.2.1.7 安全行为
要求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
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2.2.2.1安全行为
要求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
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
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需要。
2.2.2.2安全行为
要求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
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
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第八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
措施方面的建议。
2.2.2.3安全行为
要求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
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第四款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2.2.4 安全行为
要求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
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第四款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第八条第二、第三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
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2.2.2.5安全行为
要求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
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2.3 施工单位
2.2.3.1 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工程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师、专职安全员、机械员
等。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
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职业
标准》JGJ/T250-2011
3 职业能力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
2.2.3.2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与办理施工
许可手续资料一致。
《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
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
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
号)
附件 4 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表
2.2.3.3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2.3.4 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7 —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2.3.5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
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
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
强履约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3.6 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
监总局 80 号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
使用标准》JGJ184-2009
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
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2.2.3.7 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
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2.3.8 安全行为
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
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 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
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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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下册:安全分册编制说明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途径,对深入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治理两年行动,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上册:《质量分册》,下册《安全分册》)(简称《市政燃气细则(2023版)》),与已印发的《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苏建质安〔2022〕221号)形成合力,共同填补“国家、省、企业”三级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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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
-
2024-10-16 10
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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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