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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2号令--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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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2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624 日应急管
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9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711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
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
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
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
责人签本单位业人公布,并及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同级人民政府
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位,矿山、金属冶炼、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以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日起 20 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
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位属于中业的,其总部(上)的应急预案,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急管理部;其单位的应急预地的直辖
或者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于中企业的,其中非煤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
急预案,按照关系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单位以外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确定。
油气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抄送所经行
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应当抄送所经行政
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矿安全监
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所列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将第三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少每组织一次应急预案
提高本部门、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
十三、在第三十三款,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以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少每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域内前款规定的生产
。”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
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修改为:“安全生产面的风险发的”;将
改为第五,并修改为“在应事故应急中发现需要修预案”;
第七改为第六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将第
第五、第改第第四、第将第为第,并修改为“未按定进
行应急预案修的”。
在第四十五条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级以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责令的,3万元以上 5以下
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接责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款。”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
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将第二十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
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
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级以上人
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修改为“应急管理
部”。
十八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
机构、学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 2019 9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6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711 日应急管理部令
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
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
实用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产安全事制定的综工作方案本单位应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
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为应或者多种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
施、大危险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设施
定的应急处置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
核心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合下列基本要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的职责分工确,并有体的落实施;
(五)有确、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施,并与其应急能相适应;
(六)有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提供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
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以及有现处置经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同事特点,识在的危险因素,分故可能产
生的接后以及次生生后,评估各的危害程影响范围出防范和制事故风
施的过
应急资源指全面调本地本单位第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内可
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施的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信息报告应分级、权移
疏散等内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
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
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预信息报告
应急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
第十四条 对于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
专项应急预案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施等内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施和意事等内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现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应急组织机构和人
系方、应急物储备单等信息信息发生,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 ,
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
援队伍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位的特点,编制简、实
用、有效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规定、人的应急处,以及相联络系方便
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
,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十 、金业和物品的生(带的,
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
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家。
评审人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应急处置
施的、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应急预案的衔接等内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本单位
公布,并及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
应急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级人民政府应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运营、建施工单位,以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日起 20 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企业的,其总部(的应急预案,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急管理部;其单位的应急预地的直辖
或者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属于业的,其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
急预案,按照关系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单位以外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确定。
油气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送所经行
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送所经行
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应当抄送地的安全
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和应急资源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
进行对,材料的,应当予以备案急预案备登记料不的,备案并一
性告知需要补齐材料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全生可证,可
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指导、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
,普及生产安全事、自救和互救识,提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
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域内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自救互救和能的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施。
应急培训时间、地点、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至少组织一次现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道交通运营、工单位,以及乐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经营单位,应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并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内前款规定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的,应当责令期改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撰写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对预案内和实用进行
,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
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业机构或者有、有实际应急工作加,
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化的;
(二)应急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的;
(三)安全生产面的风险发生化的;
(四)要应急资源发生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中发现需要修预案的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为应当修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施、应急应分级
等内容变,修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行,有关应急预案
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
备,建立应急及其使用,并对应急物进行定期检测使其
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应急应,组织有关量进行救,并
规定将事应急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
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安全监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
监督检查计划检查点内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可以处 5
责令,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款,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接责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期改,可
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影响周边单位、人的,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围和应急告知
周边单位和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的;
(六)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责责
期改的,3万元以上 5下的款,负责的主管人和其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细则
第四十八条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院等单位的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7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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