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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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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06 号令)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 06 17 访问次数:8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06 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
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
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
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
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
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
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
件组织施工,不得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
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
育培训,落实动火、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
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源、消防设施和材、消防安全标完好有效。
  
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
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
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
  
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应的资质、资格,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的体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的民用机场客运车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宾馆饭店场、场;
(四)建筑积大百平影剧,公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
休闲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型企业的产加工车间
寺庙教堂
(五)建筑积大千平的托所、儿园儿童童游乐室内
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的集体宿舍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歌舞厅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
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三)本条第一、第二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积大或者建筑高度超
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产、储存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仓库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体的装站、应站、调压站。
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
(二)建设单位的工营业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
供特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明,或者设用的标准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
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新材料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
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标准或者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日内书面审核意
见。但是本规定要组织审的,审时不计在审核时内。
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
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消防设计
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火等级、建筑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
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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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06月17日访问次数:8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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