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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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
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
(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
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
性。2020 年 8 月 4 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
故,造成至少 190 人死亡、6500 人受伤,约 30 万人无家可
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
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
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
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
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
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
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
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3 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
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
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
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
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
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
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统
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
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
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
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
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
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
配比、反应温度和pH 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
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
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
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
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
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
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
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
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
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
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
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
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
方法及判定》(WJ/T 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
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
及硝酸铵含量超过 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
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
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
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
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7.1.3 规定,单个
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 500 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 设 施 。 固 体 硝 酸 铵 库 房 应 按 照 《 建 筑设 计 防 火 规 范
(2018 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
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
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
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
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
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
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
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6.5 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
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
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
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
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应全程
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
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
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
工 企 业 的 硝 酸铵 溶 液 储 罐应 按 照 《 建 筑设 计 防 火 规 范
(2018 年版)》(GB 50016)4.2.3 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
不超过 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 200m3。硝酸铵溶液罐
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
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
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 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
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
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 145℃,浓度应不
大于 93%(质量),并定期检测 pH 值、浓度、有机物含量
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
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
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
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
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
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
理办法》要求,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
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
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
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
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
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JT 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
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
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
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
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将销售的品
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将购买的
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
(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
有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
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
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
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
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
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海关总署令第 21 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
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
减轻出口环节安全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
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
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
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
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
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
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
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
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
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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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应急管理部dd工业和信息化部dd公安部
dddddddddddddd交通运输部d 海关总
署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ddddddddd2021 年 9 月 13 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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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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