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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七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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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解读股东七大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12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12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修改〈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8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 10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权利一:所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
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
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资;但是,法律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资或者担保的总额资或者担保的
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规定的实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规定事项的
表决。项表决由出会议的其他股东所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动合,参社会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教育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组织会,会活动,维护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会代职工就职工
动报工作时间利、保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
  公司依照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决定改制以经营的重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应当公司
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职工意见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组织,
活动。公司应当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其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序、表方式违反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公司章程的,股东可决议六十日内,请人民
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定提诉讼,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其产生办法、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于注册资本的
起两年内缴
其中,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可以
产权、使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为出资的货币产应当评估作实财产,不得或者低估作。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额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的
;以非货币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手续。
  股东不照前定缴出资的,应当向公司纳外应当向已按额缴
出资的股东承担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资机构资并出具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资机构资后,由全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明等,申
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应当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的其他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
  出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编号发日期。
  出资由公司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第三人。
 公司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权利 2:知情权)
  股东可以要公司会计簿。股东公司会计簿的,应当向公司提
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股东提出求之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明理由。公拒绝提供查
的,股东可以请人民法公司提供查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权利 3:分红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资计
  (二)和更职工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事项
  (三)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
  (五)议批准公司的年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六)议批准公司的利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或者减注册资本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对前事项股东以书面形示同的,可以不召开东会会议,
决定,并由全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章。
  第三十九条 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的股召集和主依照本法规定使职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议的,应开临
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董事长不务或者不务的,由董事长董事长能履务或者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召集东会会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和主的,代表十分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
  第四十二条 召开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股东;但是,公司
章程有规定或者全股东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成会议记录,出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四十 
东会由股照出例行使
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 4:表决权)
  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有规定的外,由公
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
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资主体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表由公职工通过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形式民主选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届任期不得过三年。董事任期届
选可以任。
  董事任期届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职导致事会成法定人
在改选出的董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董事
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责,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或者减注册资本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摘要:

从公司法解读股东七大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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