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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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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3〕19 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
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修改训条,应
主;培训业人
全培训。
培训位,培训
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一款生产人员
门的得特格证
作业的。”
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
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
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
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
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
上安”,煤矿
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
全培的相评价
并考试合格”。
项修人通件的
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修改包者油作
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
种作培训件的
自主委托的机
训。
培训位,培训
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
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九、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
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
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
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
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管理。”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作为业人备安
经营训为备安
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位,培训
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一项事安的条
情况”,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培训管理制和教师备的情况”。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3
万元以下的款”。
第一“不的”
去第三项、第五项。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十、删去《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
“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十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修改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
(安全)全培
,落实安全培训计划,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改为安全全培
营单为主安全
的机构进行培训。
全培单位全培
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一从事要的
的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教师的备情况”。
第一备安删去
项。
以上 11 件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法规 #培训

摘要:

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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