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VIP免费
3.0 2024-05-21 4 0 34KB 3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
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
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条 列涉建设向公
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内作出或者不
予许可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
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面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施。
1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
规定的技术标准以施工是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
安全的要求进行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验
  涉路工程设施的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
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
保证公路经常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是公路自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路、边,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巡查记录
坍塌槽、隆起等损的,应当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施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槽、隆起等损危及
交通安全的,应当时采取交通,公路管理机构
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槽、隆起等损的,应当时向公路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对公路、
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对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
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条 护作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
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2以上,期限超过 30
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 5
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
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
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内施工作业,
施工作业地点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
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
安全隐患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符
合通行要求,方可恢复通行。
  对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交通安全监督检护道路交通秩序
2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
道路上进行养护、修时,应当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
安全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
明显的标志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险报警闪光灯
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
监督检发生交通阻塞时,做好分流疏导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
路中交通的,除紧急情外,应当提前5日社会公告。
  《民法通 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或者通道上挖
地下设施等,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他人损的,施工人应当民事责
第一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建筑物上的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他人损的,有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但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外。
侵权法》 第八十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的物品造他人损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应当承担侵权
十一条 在公共场或者道路上挖、修地下设施等,
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施造他人损的,施工人应当
担侵权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他人损,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 下列用民法通第一二十六条的规定,由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但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护、管理瑕疵致
人损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的。
  前款()项,因设计、施工缺陷的,由有人、
管理人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
3

标签: #安全 #法规

摘要: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展开>> 收起<<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doc

共3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模板文档 价格:1库币 属性:3 页 大小:34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21
/ 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