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5-21
2
0
58KB
17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
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
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
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
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
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
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1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
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
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
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
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2
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
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
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
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
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
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
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
3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
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
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
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
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
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
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
4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
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
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
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
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
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
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
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
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
(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5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
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
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
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
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
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
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
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
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
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
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
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
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
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
6
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
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
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
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
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
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
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
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
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
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7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
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
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
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 【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
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
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
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
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
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
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 【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
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
8
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
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
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
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
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
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
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
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 【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
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
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
9
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
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
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
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
10
摘要:
展开>>
收起<<
附件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4
-
VIP免费2024-09-15 5
-
2024-09-26 8
-
VIP免费2024-09-29 8
-
VIP免费2024-09-29 2
-
VIP免费2024-10-02 2
-
VIP免费2024-10-04 2
-
2024-10-08 14
-
2024-10-16 8
分类:模板文档
价格:1库币
属性:17 页
大小:58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