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0200711~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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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基础
管理
资质
证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条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
年第55号令第三条、第三十
三条
验收报
告
消防验
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第22条,《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4条
第(六)项
安全设
施验收
报告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8
条
主要负
责人资
格证
主要负
责人资
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条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1.3.1条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
条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资
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条
—2—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基础
管理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落
实情况
责任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19
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1条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规章制
度
规章制
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
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
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
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
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
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
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
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
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3.3.2条
操作规
程
操作规
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
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3.4.1条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第二款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4
条
“三级
”安全
教育
“三级
”安全
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13、15条,《安全生产法
》第25条
日常教
育
日常教
育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15条
转岗、
复工教
育
转岗、
复工教
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19条
—3—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基础
管理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培训内
容
培训内
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
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
条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安全生
产检查
和隐患
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
产检查
和隐患
排查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培
训档案
安全培
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危险化
学品档
案
剧毒化
学品、
易制爆
危险化
学品档
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
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1条
危险化
学品备
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
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25条第二款
危险化
学品档
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重大危
险源档
案
重大危
险源档
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4—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基础
管理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劳动防
护用品
管理档
案台帐
劳动防
护用品
管理档
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企业应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7条,《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
5.8.3.3条
事故管
理档案
台帐
事故管
理档案
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9.3.4条
安全设
备设施
管理档
案台帐
安全设
备设施
维护、
保养台
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
生产
投入
安全费
用提取
安全费
用提取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
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
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8条
安全费
用使用
安全费
用使用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危险品生产
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
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
出;7)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20条
工伤
保险
工伤保
险
工伤保
险《安全生产法》第48条
应急
管理
应急救
援预案
应急救
援预案
的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
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
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8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9条
—5—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基础
管理
应急
管理
应急救
援预案
应急救
援预案
的制定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
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10条
预案的
评审、
修订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14条,第29条
预案备
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19条
应急预
案演练
应急预
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26条
应急预
案演练
评估报
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27条
应急救
援组织
应急救
援组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第5.9.4.2条
应急救
援器材
、设备
和物资
应急救
援器材
、设备
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78条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特种设
备基本
要求
特种设
备基本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6—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基础
管理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特种设
备(安
全设备
)管理
档案台
帐
特种设
备(安
全设备
)管理
档案台
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条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机构、
人员设
置
机构、
人员设
置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危害因
素检测
、危害
现状评
价
危害因
素检测
、危害
现状评
价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
价。 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第26条,《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
条第21条。
职业健
康检查
职业健
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职业病
危害申
报
职业病
危害申
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16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第8条
劳动合
同
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29条
职业卫
生档案
职业卫
生基本
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
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
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
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
、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
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第34条
—7—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基础
管理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职业卫
生档案
职业健
康监护
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
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
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
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31条
其他
基础
管理
安全生
产标准
化
安全生
产标准
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第5.13.1条
危险化
学品管
理
危险化
学品管
理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5.7.3.2
现场
管理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特种设
备通用
要求
登记及
检验标
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33条
运行情
况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
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42条
压力容
器
人员配
备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3.2.1.2.1条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3.2.1.2.3条
固定式
压力容
器
1、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
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当取得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书并且
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
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
铅封。3、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等不利
影响;4、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
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
、第8.4.3.1条、第8.5.2条
—8—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现场
管理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压力容
器
移动式
压力容
器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
落等;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
相关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
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者气瓶
各密封面有无泄漏。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条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
有效。11、罐体或者气瓶与行走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5.7条
压力管
道
人员配
备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
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3.2.1.3 条
起重机
械
人员配
备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
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3.2.1.5 条
设备
设施
及工
艺
警示标
志
警示标
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
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2条,《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8条
槽罐以
及其他
容器
槽罐以
及其他
容器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
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5 条
第二款
安全监
测监控
体系
安全监
测监控
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
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
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
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
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
13条
—9—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备货库
库房门 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现场
管理
场所
环境
作业场
所环境
高毒作
业场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第11条第(四)项
报警装
置和事
故通风
设施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
事故通风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第11条第(三)项
库房布
局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
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5.1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
件和技 术 要 求 》 第 6.1.2 条
(c)
建筑结
构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
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
件和技 术 要 求 》 第 6.1.2 条
(d)
专用仓
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26条第二款
库内应
该设置
温度计
和湿度
计并有
记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7.3条
安全距
离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
件和技术要求》第6.1.3(d)
条
各类危
险品贮
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1、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
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
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
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4.8条
—10—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配电室
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现场
管理
场所
环境
贮存量
及贮存
安排
露天贮
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1.0~1.5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0~2400t;剁距限制2m:通道宽度:4~
6m;墙距宽度:2m;与禁忌品距离:10m.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6.2条
隔离贮
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5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3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1~
2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距离不得同库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6.2条
隔开贮
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3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1~
2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距离不得同库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6.2条
分离贮
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400~6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1~
2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距离:7~10m.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6.2条
消防
安全
消防设
备器材
配备
消防设
备器材
配备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
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
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
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28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5.1条
用电
安全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
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3.2条
门窗的
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3.2条
电气设
备
电气设
备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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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基础管理资质证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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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