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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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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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
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
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
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
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
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
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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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
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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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
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
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
起30 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
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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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
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病
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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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
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
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
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
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
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
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
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
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
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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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
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
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
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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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
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
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
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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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
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
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
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
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
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
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
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
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
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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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
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
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
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
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
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
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
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
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
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
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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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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